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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摩托車,該不該吊銷汽車駕照?

發(fā)布時間:2022-06-22 11:36:00來源: 檢察日報

  無證醉駕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肇事者被罰款、被判刑,還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一事三罰的處理引發(fā)行政訴訟,交警部門申請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

  醉駕摩托車,該不該吊銷汽車駕照?

  醉駕摩托車撞傷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其持有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能否被吊銷?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列為4件指導性案例之首的這起醉駕案格外引人關注。

  “這是因為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執(zhí)行的對象涉及面廣,對如何準確理解和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布、檢察機關的類案監(jiān)督統(tǒng)一了司法裁判尺度,有利于辦案部門凝聚共識和社會大眾認識,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备=ㄊz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吳世東介紹說。

  無證醉駕無牌摩托車

  一事三罰起爭議

  2013年5月1日晚,盧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撞傷一名路邊行人(傷情構成輕微傷)。經(jīng)鑒定,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5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經(jīng)廈門市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轄區(qū)交警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對盧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的行為作出罰款300元的處罰。轄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廈門市交警支隊另對盧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案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交警支隊表示,他們對盧某的處罰決定依法有據(jù)。

  盧某不服該處罰決定,以其持有的小型汽車駕駛證與涉案交通事故無關為由向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3年9月24日,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市交警支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盧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盧某提起上訴后,“劇情”出現(xiàn)了大反轉——

  廈門市中級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盧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因醉酒無證駕駛已經(jīng)受到刑事處罰,又因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F(xiàn)市交警支隊再以盧某醉酒駕駛而吊銷其小型汽車駕駛證,該處罰與盧某已經(jīng)受到的刑事處罰和行政罰款處罰存在矛盾,故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區(qū)法院所作的一審行政判決;撤銷市交警支隊所作的吊銷盧某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被撤銷

  交警部門申請檢察監(jiān)督

  醉駕摩托車該不該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這個問題成了本案的爭議所在。“對醉駕者吊銷駕駛證,怎么就錯了呢?二審敗訴,我們真的不能接受。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卻被撤銷了,要我們以后如何開展執(zhí)法工作?”帶著這些不解與困惑,2014年9月,廈門市交警支隊向廈門市檢察院遞交了監(jiān)督申請。

  接到監(jiān)督申請后,市檢察院嚴格依法履職,認真調查核實,對相關案件事實作進一步梳理后,查明盧某同一行為存在三個違法情形,并厘清了不同違法情形應被處以不同的行政、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對爭議焦點“醉酒駕駛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提出準確理解。

  “審查過程中,我們找到了一條至關重要的法律依據(jù)?!背修k檢察官說。這一法律依據(jù)正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12年出臺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條款適用問題的意見》,其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的處罰,不是只剝奪某一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處罰?!?/p>

  “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是基于行為人實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這是對違法行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識的一種否定性評價,與其實際持有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無關,也與其實施違法行為時實際駕駛的機動車類型無關?!背修k檢察官指出。

  廈門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認為,從立法目的、執(zhí)法效果等角度出發(fā),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依法作出的,二審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監(jiān)督糾正。

  2015年3月,廈門市檢察院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但未被法院采納。經(jīng)討論研究,廈門市檢察院向福建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檢察院提出抗訴

  刑行同罰不矛盾

  承辦此案的福建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三級高級檢察官黃金娜分析說:“盧某醉酒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分別受到刑事處罰和吊銷駕駛證、罰款的行政處罰,三者之間不存在矛盾?!?/p>

  據(jù)介紹,盧某這起案件并非個案,僅2019年,福建省公安機關作出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的案件中,就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黃金娜指出:“在這些案件中,公安機關認為吊銷駕駛證是指對違法行為人所有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一并吊銷;法院認為一并吊銷依據(jù)不足,且不符合過罰相當原則,通常判決撤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法和司法中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不一致?!?/p>

  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檢察院以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檢察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非可選擇的處罰措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09年)第四條第二款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guī)定,盧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市交警支隊在盧某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對其處以吊銷所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

  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廈門市中級法院所作的二審判決;維持區(qū)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

  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

  查辦一案治理一片

  鑒于類似案件社會影響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政執(zhí)法與司法裁判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認識分歧,影響執(zhí)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性,福建省檢察院主動加強與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的溝通協(xié)調,圍繞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問題進行座談研討,就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訴訟案件裁判尺度和執(zhí)法標準問題達成共識。

  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廳下發(fā)《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辦理的通知》,要求加強源頭管理,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規(guī)定內容納入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題庫;同時,鑒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減損被處罰人權益,對被處罰人影響重大,要求規(guī)范辦案程序,嚴格事實認定,綜合考量違法駕駛者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體現(xiàn)過罰相當。

  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檢察院與省高級法院印發(fā)會議紀要,就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正確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案件提出具體要求,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發(fā)現(xiàn)行政裁判和執(zhí)法決定存在適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問題,應當開展類案監(jiān)督。檢察機關在依法監(jiān)督糾正個案錯誤的同時,應當與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進行磋商,促進形成共識,解決執(zhí)法司法辦案中認識不一致、標準不一致等共性問題,推動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正確執(zhí)行法律?!弊罡邫z第三十六批指導性案例對該案的“指導意義”這樣評價。

  截至目前,福建省未再出現(xiàn)涉吊銷駕駛證行政案件執(zhí)法司法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

  ■檢察官說法

  刑事與行政雙罰 矯正與懲罰兼治

  “刑行雙罰”是指因同一違法行為既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追究其行政責任的情形。刑罰雖然是最嚴厲的制裁手段,但是在秩序恢復、資格剝奪、行為矯正等方面還存在局限性,無法對犯罪產(chǎn)生足夠的抑制作用。傳統(tǒng)的刑罰理念強調懲罰與罪犯所犯罪行之間的相稱性。而矯正的目標是如何兼顧保護社會免受再次犯罪的侵害。我國對醉酒駕駛行為是在受到刑罰之后,一并吊銷駕駛證并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從而體現(xiàn)“刑行雙罰制”的必要性及正當性。

  本案中,盧某存在三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實,醉酒駕駛、準駕不符、駕駛無牌車輛,故其因上述不同違法事項受到刑罰、吊銷駕駛證、行政罰款的處罰。區(qū)交通警察大隊對盧某作出罰款處罰是基于準駕不符的行為;市交警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是因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盧某堅持認為自己已經(jīng)承擔了刑事責任,不應再承擔行政責任,反復強調“罪不另罰”。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盧某提出的“罪不另罰”的“二選一”情形是對我國行刑銜接機制的誤解。本案中,對不同的行為分別處以刑罰與行政處罰,因針對的行為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所以對違法行為采取不同性質的制裁手段,因此,本案并不存在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情形。

  本案的另一重大意義在于,以個案監(jiān)督和類案監(jiān)督相結合的方式,對行政執(zhí)法、司法裁判的分歧予以統(tǒng)一。正如該案要旨所闡述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jiān)督案件,對行政執(zhí)法與司法裁判存在適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問題,可以采取個案監(jiān)督和類案監(jiān)督相結合的方式,在監(jiān)督糾正個案的同時,推動有關機關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保障法律正確統(tǒng)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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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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