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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高空拋物致人重傷者獲刑十年

發(fā)布時間:2024-04-03 15:08: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本報北京4月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5個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顯示,故意從21樓向公共場所連續(xù)拋擲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傷的被告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案例顯示,2017年5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李某晨受老鄉(xiāng)的邀請,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某小區(qū)21樓房屋內飲酒,該房屋客廳陽臺外系重慶市某中學的操場。當天18時許,李某晨因心情不好,故意將一個空啤酒瓶從客廳陽臺丟到樓下操場,啤酒瓶碎片反彈到一名學生的后背上。幾分鐘后,李某晨又將一個帶手柄玻璃杯丟到樓下操場,玻璃杯砸中13歲學生葉某某,致葉某某頭部嚴重受傷,構成重傷二級。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晨從建筑物高層上先后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危險性與刑法規(guī)定的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為相當,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員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并實際造成了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李某晨明知從21樓高層住房高空拋物是一種危險行為,且在拋擲啤酒瓶時已經看見樓下系學校操場、有學生正在操場上鍛煉,為發(fā)泄情緒不計后果將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嚴重后果,主觀上具有故意心態(tài),行為客觀上存在造成更加嚴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據此,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一審宣判后,李某晨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指出,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拋物場所、拋物的具體情況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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