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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用7900元紅包買手機 未成年人大額消費應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

發(fā)布時間:2022-02-17 15:10:00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小學生用7900元紅包買iPhone13,消保委調(diào)解協(xié)助退款并提醒

  未成年人大額消費應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或追認

  春節(jié)期間,是小朋友們收獲紅包的“豐收季”,但一不注意,也有可能成為個別家長的“煩惱時”。近日,浙江金華永康市小甲(化名)的媽媽就碰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2月7日17時許,未成年學生小甲在同學的陪同下,到當?shù)匾患沂謾C店用7900元現(xiàn)金購買了一部iPhone13手機。家長知道后馬上到商店要求全額退款,未果,就先報了警,再向當?shù)叵N笾?/p>

  家長表示,小甲12周歲還不到,花7900元購買手機,家長不在場,店家不能賣給未成年人。

  店家辯稱,當時他們問過小甲:“你來買手機,爸爸媽媽知道嗎?”小甲說:“媽媽知道的,是媽媽給我的紅包?!彼缘昀锞蜎]有打電話問其父母?,F(xiàn)在手機已拆封、激活過了,再賣給他人只能當二手機來賣,要虧1300元。店里自愿承擔800元,要求家長承擔500元,家長表示拒絕。

  永康市消保委聽了雙方陳述后認為,本案中,該手機價款高達7900元,屬于大額消費,未成年人獨立購買,應征得監(jiān)護人同意或者追認,買賣合同才有效。涉事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未經(jīng)監(jiān)護人同意,獨立與該店訂立的手機買賣合同,超出了其認知能力,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且家長在知悉孩子購機后,第一時間作出了不追認的意思表示,依法應認定購機合同無效。雙方因此取得的財物,應當予以返還;各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應當按照各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店作為手機專賣店,面對疑似未成年人的大額購機消費,未取得其監(jiān)護人許可、追認,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手機一旦銷售激活家長可能來退單,再次銷售要貶值”的情況下,仍然照賣不誤,存在明顯不當,應對此事及其造成的損失負主要責任。

  同時,家長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孩子動用大額紅包購機消費存在疏忽大意、監(jiān)管不力的過錯,對案涉手機價值貶損部分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經(jīng)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員進行釋法明理分責任,雙方逐漸認識到自己的過錯和應該承擔的責任。經(jīng)現(xiàn)場調(diào)解,該店扣除300元后,當場退款7600元給家長。

  永康市消保委建議家校聯(lián)合加強學生教育(監(jiān)管)的同時,特別提醒:商家接待疑似未成年人大額消費,或者同一人高頻率的同類小額消費時,應當詢問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聯(lián)系方式、資金來源、就讀學校(年級)等情況;對僅憑目測口問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堅持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或者及時聯(lián)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盡量避免因事先未經(jīng)許可(核實)、事后未獲家長追認等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被撤銷,給雙方帶來損失和麻煩。

  據(jù)悉,對明知故犯、屢教不改、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quán)益的商家,永康市消保委對相關(guān)投訴事項進行調(diào)查(調(diào)解)的同時,將酌情依法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參與有關(guān)行政部門對其商品(服務(wù))的監(jiān)督檢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對其侵權(quán)行為予以勸諭、揭露、批評,必要時,進行實名曝光警示,或者支持消費者起訴維權(quán)。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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