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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騙,單位損失勞動者該不該賠

發(fā)布時間:2022-03-03 09:59:00來源: 工人日報

  “因工”受騙,單位損失勞動者該不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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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士認為,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致單位財物受損,應看勞動者屬于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要預防這一情況發(fā)生,企業(yè)應堵住管理漏洞,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識別和防范詐騙的能力。

  騙子利用你騙了你老板口袋里的錢,老板讓你賠,你冤不冤?

  近年來,各類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不僅給受騙者個人造成損失,甚至因個人受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案例也不少見。

  “工作中因疏忽我被騙32萬元,現(xiàn)在公司讓我自己出賠錢方案,請問我該賠多少?”

  “我是公司文員,一次在幫忙做出納工作時不小心被電信詐騙20余萬元,公司讓我賠償,請問我該賠嗎?”

  ……

  生活中,記者看到過不少勞動者的求助帖,那么,工作中一旦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勞動者需要承擔責任嗎?

  員工遭遇詐騙因“一般過失”被判不賠

  “對于勞動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審判實務上存在兩種觀點”,曾審理過北京首例此類案件的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民四庭庭長王輝對記者說,“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其后果應當歸屬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因一般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屬于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因過錯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前不久,北京市二中院公布的一例案件中,勞動者代某因一般過失,被法院判決無需賠償。

  代某是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的客服員。2019年,代某收到顯示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發(fā)送的電子郵件,要求其組建群組與客戶溝通合同簽訂及打款事宜;在未得到法定代表人答復的情況下,代某將財務人員拉入群組,財務人員按照群內溝通情況進行轉賬,發(fā)現(xiàn)被騙后報案。

  事后,公司以代某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由,要求代某賠償。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安排沒有財務方面從業(yè)經歷和資格的代某,以完成臨時交辦的工作方式參與具有極端嚴謹性和規(guī)范性要求的財務工作中的部分環(huán)節(jié),必然使相應工作面臨極大的失誤風險。結合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不規(guī)范以及公司對代某工作安排的重大失誤等因素,代某就公司損失的發(fā)生僅具有較為輕微的過失,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判決代某無需支付經濟損失。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當事人以公司財務人員居多。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蘇文蔚律師告訴記者:“因為一般只有財務人員才具備以公司賬戶對外轉賬付款的條件?!?/p>

  先抓詐騙犯,再談賠償?

  “詐騙屬于刑事犯罪,為什么不能等公安機關把案子破了,看能給公司挽回多少損失,再討論公司內部賠償的問題呢?”羅瑞(化名)是廣東東莞一家公司的會計員,一次工作中接到詐騙電話,羅瑞未經匯報多次將公司賬戶款項共計120余萬元轉出。事后,公司要求其賠償。法庭上,羅瑞提出了“先刑后民”的訴訟請求,并且認為,自己不具有主觀故意或惡意,公司不應將風險轉嫁至勞動者個人。

  然而,最終法院沒有支持羅瑞關于“先刑后民”的請求,并綜合羅瑞的過錯程度、行為性質、工資收入水平、損害后果,以及該公司應承擔的監(jiān)管責任及經營風險,判定羅瑞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

  “該案中羅瑞作為具有專業(yè)財會知識及一定從業(yè)經驗的專業(yè)財會人員,未完全盡到與其專業(yè)、職業(yè)規(guī)范相應的注意和審慎義務, 應認定存在重大過失,理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并不影響羅瑞對公司損失的賠償責任?!蓖踺x對記者說,“如果此后刑事案件偵破,公司挽回損失,羅瑞可要求公司返還相應的賠償數額?!?/p>

  企業(yè)因管理漏洞難辭其咎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此類爭議發(fā)生的原因多與企業(y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有關聯(lián)。四川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例,王彥(化名)、何曉(化名)是四川成都一家公司的會計人員,因輕信QQ群短信息,在未與領導核實的情況下,將公司36萬元款項轉出,后因賠償問題,二人與公司發(fā)生爭議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王彥、何曉在沒有進行資金審批和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當面匯報的情況下,致使公司的款項被詐騙,存在一定過錯,但同時,二人反映公司前期的支付審批管理存在先支付再審批的情況,因此,公司管理的漏洞對于事件的發(fā)生有一定影響。最終王彥、何曉被判各自賠償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關于賠償數額的認定,王輝認為,根據勞動者過錯程度、用人單位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勞動者收入水平、規(guī)章制度相關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相關約定等,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判賠數額亦不會相同。該案中,法院認為“公司管理的漏洞對于事件的發(fā)生難辭其咎”,因此酌情判賠3萬元。

  蘇文蔚說:“用人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不嚴的漏洞,導致員工缺少嚴格履行付款審批程序的規(guī)則意識,這類詐騙犯罪行為也正是瞄準了這個漏洞?!?/p>

  那么,企業(yè)應該如何堵住管理漏洞呢?

  蘇文蔚認為,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對款項支付的方式、條件、審批流程、權限、責任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同時,要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工作過失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作出明確約定,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識別和防范詐騙的能力。

  同時,作為勞動者,在接到短信、QQ聊天、微信、郵件等方式提出的對外轉賬要求時,要持謹慎的態(tài)度,以當面溝通、視頻、電話的方式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提出轉賬要求的人進行確認,同時要嚴格遵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按規(guī)定流程履行審批程序。

  周倩

(責編: 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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