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某支行原副行長獲刑:與人密謀套取千萬元貸款
央廣網(wǎng)北京5月23日消息(記者 馮方)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中國銀行江門新會支行原副行長蘇某某與被告人馬某某密謀,通過虛構貸款用途,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逾千萬元,再以24%的年利率轉貸牟利。兩人合計獲取違法所得超110萬元,均上繳國庫。蘇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罰金77.7萬元;馬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45萬元。
套取信貸資金超千萬元
以年利率24%轉貸牟利
判決書顯示,蘇某某與馬某某于1990年認識,2013年時,蘇某某擔任中行新會支行副行長,蘇某某告知馬某某,她有很多客戶有資金需求,讓馬某某出借款項給她給有需要的客戶用于“過橋”,每月支付18‰利息。
2013年6月左右,馬某某問蘇某某有無客戶需要資金“過橋”,蘇某某當時剛好在證人吳某1的辦公室,了解到吳某1有資金需求,遂于同年8月借得馬某某50萬元,后轉借給吳某1。蘇某某向馬某某支付月利息15‰,收取吳某1月利息20‰(年利率24%),從中賺取利息差。
過了幾天,蘇某某以馬某某出借的款項太少為由稱,只能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如果馬某某能用不動產(chǎn)抵押向銀行貸款,再轉借給她,便可以繼續(xù)收取每月18‰的利息?;谔K某某是銀行副行長、她丈夫是民警的情況,馬某某認為蘇某某夫妻有還款能力,且蘇某某能每月償還利息給他。另外,馬某某擔心假如不按照蘇某某的意思再次貸款轉借,蘇某某不償還其他款項。二人密謀之后決定,由馬某某以抵押房產(chǎn)的方式虛構貸款用途,向中行新會支行套取信貸資金,再以月利率18‰出借給蘇某某用于轉貸牟利。
2013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間,馬某某向中行新會支行提供虛假貸款用途材料申請個人抵押循環(huán)貸款。蘇某某在明知馬某某提供虛假材料的情況下,仍利用其擔任中行新會支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貸款通則》等規(guī)定,違法審批同意向馬某某發(fā)放三筆共計520萬元的貸款。馬某某套取的上述銀行貸款的月利率為5.5‰,貸款期限一年。馬某某套取得上述貸款后,隨即轉到蘇某某指定的賬戶,并由蘇某某以月利率20‰轉貸給吳某1。蘇某某與馬某某約定,蘇某某每月支付18‰的利息給馬某某。
“過橋”資金鏈斷裂
原副行長遭“合伙人”起訴
當?shù)谝淮钨J款到期后,為繼續(xù)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在上述三筆貸款期限屆滿前,蘇某某要求吳某1暫時償還100萬元給她,她向證人黎某借款100萬元,馬某某自籌20萬元,以還舊、借新、還舊的方式再次貸款。
2014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間,通過蘇某某提供的虛假貸款用途材料,馬某某再次向中行新會支行申請個人抵押循環(huán)貸款三筆,共計520萬元。馬某某套取的該三筆銀行貸款的月利率為6.25‰,貸款期限一年。馬某某套取得上述貸款后,隨即轉到蘇某某指定的賬戶,蘇某某繼續(xù)以月利率20‰將上述貸款出借給吳某1。
在該次貸款中,蘇某某不是審批人,她向馬某某提供了證人王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銀行賬戶,用于收取從銀行再次貸出的款項。當王某的賬戶收到銀行貸款后,蘇某某隨即將吳某1暫時償還的100萬元轉至證人李某1的賬戶,用于繼續(xù)出借給吳某1,她沒有從吳某1處收回第二次貸款的520萬元。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蘇某某共對吳某1收取13個月的利息,2015年1月起,吳某1沒有向她支付任何利息,她仍以月利率18‰支付利息給馬某某。蘇某某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間,向馬某某支付18‰的利息。
2015年4月起,蘇某某提出沒有能力繼續(xù)支付利息給馬某某,只按照銀行貸款月利率6.25‰支付利息給馬某某。銀行貸款期限屆滿后,蘇某某沒有向馬某某償還借款,馬某某將不動產(chǎn)出售用于償還銀行貸款。2015年11月,馬某某到蓬江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蘇某某、吳某2(蘇某某丈夫),要求二人償還借款。
合計違法所得110余萬元均上繳國庫
兩人雙雙獲刑
經(jīng)法院核算,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蘇某某高利轉貸上述520萬元信貸資金,共收到吳某1支付的高額利息1352000元,扣除該期間應向銀行支付的貸款利息,馬某某在上述期間實際獲取違法所得782936.8元,蘇某某實際獲取違法所得143590元,兩人實際獲取違法所得合計926526.8元。
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間,蘇某某向馬某某支付高額利息280800元,扣除該期間應向銀行支付的貸款利息,馬某某在上述期間實際獲取違法所得239550元。計馬某某高利轉貸的實際違法所得1022486.8元。
另查明,因蘇某某未按期向馬某某償還上述貸款及其他借貸款項,馬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蘇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132600元及利息給馬某某(2015年11月3日之前的利息為384519元,自2015年11月4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132600元按月利率18‰計算)。
法院認為,蘇某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貸款,數(shù)額巨大,并將套取所得的銀行貸款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馬某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
根據(jù)本案的犯罪起因、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危害結果、認罪悔罪的表現(xiàn)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
蘇某某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71.7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77.7萬元;馬某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5萬元;蘇某某、馬某某的共同違法所得926526.8元,應予連帶追繳,上繳國庫。其中蘇某某應退繳143590元,馬某某應退繳782936.8元,兩人互負連帶退繳責任;馬某某的單獨違法所得239550元,應予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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