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走失 學校被判承擔主要責任
本報記者 趙紅旗
本報通訊員 喬瑞鋒
在校中學生走失,誰之過?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鄢陵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某中學對在校某中學生的走失應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
2016年秋季,原告韓某的女兒小韓進入被告某中學學習,韓某于每周星期一早上將小韓送到學校,星期五下午接回家中。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某中學因考試需要給其他班級騰教室,小韓所在的班級放假。放假當天,學校通過發(fā)送“校信通”的形式,向?qū)W生家長發(fā)送了放假的消息,但因韓某未加入某中學的“校信通”業(yè)務,不知道學校提前放假的事情。直到兩天后,韓某聽到其親戚的孩子給家人打電話讓接其回家時,才得知女兒所在班級于星期三下午放假的消息。
韓某隨即趕到學校,得知女兒已于放假當天下午離校,但一直未回到家。同日,韓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通過調(diào)取監(jiān)控、走訪得知,小韓在放假后和同學一起離開學校去附近超市買了些物品,又到同學姥姥家玩了一會兒,后同學將小韓送到村西邊的水泥路口,小韓獨自順著水泥路往西走了,至今不知去向。
2019年9月,韓某向鄢陵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中學賠償其因?qū)ふ遗畠寒a(chǎn)生的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共計44.9萬余元。2020年4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中學補償原告韓某誤工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損失共計5萬元。該判決生效后,被告某中學履行了上述判決內(nèi)容。
2020年11月,韓某向鄢陵縣法院申請宣告女兒小韓死亡。2021年11月,法院依法宣告小韓死亡。之后,韓某以某中學未盡到管理職責導致女兒失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中學予以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中學作為教育機構(gòu),對在校學習、生活的學生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義務。學生平時在校住宿期間,學校應該對每個學生的家庭地址及其家長的主要聯(lián)系方式予以統(tǒng)計建檔,以便學生在有突發(fā)情況時能及時和家長取得聯(lián)系。本案中,被告某中學疏于管理、缺乏責任心,對如原告韓某這類沒有開通“校信通”業(yè)務的家長未采取較合適的方式通知放假消息。
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護,是家長和學校共同的責任,原告韓某作為小韓的父親,在將小韓送入學校后,未主動與學?;虬嘀魅螠贤▽⑵渲饕?lián)系方式提供給學校,也是其沒有盡到責任的表現(xiàn)。同時,鑒于小韓走失時已年滿14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已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測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其在學校提前放假時沒有主動告知家長而是選擇自己回家,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某中學對小韓的走失應負主要責任,原告韓某及小韓也有一定的責任,故酌定被告某中學承擔70%的責任為宜,遂依法判決其賠償51.9萬余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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