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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標超低價保時捷下單后須交付嗎?專家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3-02-02 14:07:00來源: 法治日報

  錯標超低價保時捷下單后須交付嗎

  專家解讀“烏龍”訂單糾紛解決之道

  □ 本報記者 陳磊 孫天驕

  1月30日,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的保時捷中心上線一輛轎車,標價12.4萬元,引發(fā)大量消費者訂購。截至當天晚上,該銷售鏈接共有近600個預訂單。隨后,保時捷下架了這輛車并退回消費者訂金。

  次日,銀川保時捷中心銷售端表示,保時捷小程序上架的車輛實際庫存為1臺,首單用戶購買成功后,后面下單的用戶會自動判定為無效訂單,48小時內退還押金。

  2月1日,有媒體報道稱,銀川保時捷中心工作人員稱該車沒有賣給首個下單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戶一樣,打電話取得諒解。

  此事引發(fā)社會熱議。有不少網友評論稱,按照誠信原則,商家既然提供了鏈接且客戶下單了,那么就應該交付。

  《法治日報》記者根據(jù)公開信息梳理發(fā)現(xiàn),近年來,網絡平臺賣家錯標商品價格(特別是賣家標價遠低于實際價值的“烏龍”訂單)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由此引發(fā)諸多糾紛。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國企業(yè)中國官網商店發(fā)生錯標價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標價一兩百元,眾多消費者涌入購買,商店發(fā)現(xiàn)問題后,取消了用戶的訂單。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寶商的系統(tǒng)技術人員操作失誤,將通過某電商平臺銷售的商品標價設置為遠低于正常售價的價格,消費者購買后卻遭該商家起訴。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稱,對于商家錯標商品價格現(xiàn)象,可以分兩類情況看待:一類是因為工作人員或者營銷系統(tǒng)技術故障導致錯標商品價格;另一類是商家有意為之。

  在劉俊??磥?,上述兩類情況的性質不一樣,法律后果也不一樣。如果商家是因為無心之過或技術故障,則首先需向消費者尋求諒解,特別是在消費者誤以為價格很低而下單的情況下,給消費者帶來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應補償;如果商家是為引流有意為之,消費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則商家需嚴守契約精神。

  對于實踐中這種價格遠低于實際價值的“烏龍”訂單的法律效力,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yè)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訴記者,判斷的關鍵在于分析商家在網購頁面上顯示的商品信息,對于消費者來說,到底是要約還是僅僅為要約邀請。

  程科分析稱,如果是要約,則消費者一旦下單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約邀請,那么消費者的下單行為視為要約,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最終決定權。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立法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購物網頁的內容應該構成要約,相對人一旦成功下單,則合同成立。當然,立法者也認為,如果存在特別條款的約定,也仍然有將購物網頁認定為要約邀請的可能。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律協(xié)消費者權益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饒偉說,“烏龍”訂單,即由于交易一方(賣方)對商品的價格、數(shù)量或其行為性質出現(xiàn)重大誤解而產生的訂單。一旦商家認為與消費者之間構成重大誤解,作為商家而言,如果與買方不能協(xié)商處理解決,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買賣合同。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在饒偉看來,就此社會熱議事件來說,雖然商家在售價上的意思表示出現(xiàn)重大誤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關于車輛上架的行為構成要約,而消費者下單購買并支付款項的行為構成承諾,該買賣行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銷權之前,該訂單從法律上講是有效的。

  記者觀察發(fā)現(xiàn),“烏龍”訂單發(fā)生后,許多商家往往選擇立即下架商品。

  對此,程科認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沒有問題,除非有證據(jù)表明商家有惡意通過低價吸引消費者的價格欺詐行為,否則商家發(fā)現(xiàn)“烏龍”訂單后,自然可以通過自主下架避免進一步損失。

  劉俊海同樣認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烏龍”訂單商品,但需要補償消費者因此造成的損失,這樣更符合公平原則。

  “問題在于,之前已經成功下單的消費者可否主張商家繼續(xù)提供商品或服務?!背炭普f,如果認為購物頁面構成要約,則消費者成功下單時合同成立,消費者可以持已經有效的合同主張按“烏龍”價格履行,此時商家無法拒絕,否則將構成違約。

  “但商家有可能根據(jù)民法典關于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主張撤銷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銷,消費者無法再主張按‘烏龍’價格履行。與此同時,只有存在信賴利益損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張該部分損失。”程科說。

  如果消費者堅持主張商家按“烏龍”價格履行交付義務而商家拒絕,消費者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饒偉分析稱,由前述所知,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家按照“烏龍”價格履行交付義務,商家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依法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買賣合同。如果商家自買賣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雖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即消滅,則商家應當依照買賣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應及時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電子證據(jù),避免在發(fā)生糾紛后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后果。如果買賣合同系因商家過錯導致被撤銷,作為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損害賠償。”饒偉建議。

  劉俊海提醒,商家通過網絡平臺銷售商品,應該秉持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擔當之心,基于防風險、樹品牌、控成本、占市場的基本策略,胸懷對消費者的感恩之心,胸懷對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懷對風險的敬畏之心,慎獨自律,避免錯標商品價格的現(xiàn)象發(fā)生。

  “不管出現(xiàn)‘烏龍’價格屬于哪一種范疇,實際上都會對企業(yè)的商譽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而且會對消費者的幸福感、獲得感有一定傷害,影響消費者的體驗,所以商家還是要記住一句話,金獎銀獎不如消費者夸獎,金杯銀杯不如消費者口碑,只有自覺地與廣大消費者站在一起的企業(yè),才是消費者友好型的企業(yè),才能獲得更多消費者的認可?!眲⒖『Uf。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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