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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存款保險全額保障99%以上存款人

發(fā)布時間:2023-03-16 15:05: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近日,美國硅谷銀行倒閉事件震驚全球。硅谷銀行倒閉之后,存款保險制度也受到越來越多人關注。不久前,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已經在國新辦發(fā)布會上給中國百姓吃了顆“定心丸”:“目前,全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加入了存款保險,中國的存款保險能夠為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障。”

  《存款保險條例》

  于2015年5月正式實施

  中國的《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之前,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已經醞釀了22年。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yè)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yè)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

  最高償付限額50萬元

  本金利息都會保

  《條例》規(guī)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具體來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金額在50萬元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為什么償付限額設定為50萬元呢?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當時解釋稱,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比如說美國是5.3倍,英國是3倍,韓國是2倍,印度是1.3倍??紤]到我們國家居民儲蓄傾向較高,而且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醫(yī)療、教育等方面的社會保障功能,所以我們國家在確定償付限額的時候,設計了一個比較高的償付限額,50萬元。他指出,這一水平大概是我國當時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水平。根據央行測算,50萬元償付限額能夠為99.6%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yè))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吸收存款的銀行必須參保

  保費不用儲戶交

  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包括商業(yè)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guī)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qū)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條例》規(guī)定了存款保險的保費交納主體和費率。保費由投保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交納,不用儲戶承擔。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其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fā)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

  截至2021年末

  存保基金規(guī)模960.3億元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基金有四大來源,具體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對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形式作了適當限制,規(guī)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為做到風險的早發(fā)現(xiàn)和少發(fā)生,借鑒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變現(xiàn)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體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適當分工、各有側重的原則,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

  工商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成立,唯一股東為中國人民銀行,注冊資本100億元。其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yè)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yè)務。

  央行官網披露的信息顯示,截至2021年末,全國402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按規(guī)定辦理了投保手續(xù)。2021年共歸集保費467.05億元,基金利息收入7.44億元,資金支持到期轉回107.33億元。使用存款保險基金232.4億元歸還金融穩(wěn)定再貸款,使用10億元認購遼沈銀行股份。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余額960.3億元。

  2020年存?;鹬С?76億元

  開展包商銀行風險處置

  央行有關人士表示,存款保險是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銀行業(yè)機構有序退出市場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施行以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公眾信心、防控銀行業(yè)風險、維護金融穩(wěn)定、促進金融體系健康發(fā)展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并在成功處置包商銀行、遼寧中小銀行等多家銀行風險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據了解,包商銀行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首例銀行破產案例。在包商銀行的處置中,存款保險基金在提供資金支持收購大額債權,開展資產負債清查、賬務清理、價值重估和資本核實,以及促成蒙商銀行、徽商銀行順利收購承接相關業(yè)務等方面發(fā)揮了關鍵作用。

  央行曾在《202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zhí)行報告》以專欄的形式,回顧了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的過程。

  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xiàn)嚴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銀保監(jiān)會聯(lián)合接管。接管組全面行使包商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并委托建設銀行托管包商銀行的業(yè)務。接管當日,包商銀行的客戶約473.16萬戶。

  人民銀行、銀保監(jiān)會決定由存款保險基金和人民銀行提供資金,先行對個人存款和絕大多數機構債權予以全額保障。同時,為嚴肅市場紀律、逐步打破剛性兌付,兼顧市場主體的可承受性,對大額機構債權提供了平均 90%的保障。隨后,接管組對包商銀行開展清產核資,啟動包商銀行改革重組工作。報告顯示,接管以來,人民銀行在接受足額優(yōu)質抵押品的前提下,向包商銀行提供了235億元額度的常備借貸便利流動性支持。

  2020年1月,接管組按照市場化原則,遴選出徽商銀行收購承接包商銀行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外的四家分行,并確定了新設銀行即蒙商銀行股東的認購份額和入股價格。4月30日,蒙商銀行正式成立并開業(yè),包商銀行將相關業(yè)務、資產及負債,分別轉讓至蒙商銀行和徽商銀行。

  根據央行金融穩(wěn)定局披露的信息,為推進金融風險化解,2020年使用存保基金676億元開展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為1024億元金融穩(wěn)定再貸款提供擔保,使用165.6億元購買不良資產,使用88.9億元認購徽商銀行股份,100億元用作存保公司資本金,其中66億元用于出資設立蒙商銀行。

  立法

  人大代表建議加快制定《存款保險法》

  目前我國還未出臺《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條例》的相關配套實施細則也未頒布施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林建華在今年兩會期間提交了一份關于加快制定《存款保險法》,系統(tǒng)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

  林建華指出,由于《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內容較為原則,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面臨法律支持不足的問題。一方面,《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與其作為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于金融的基本制度,應當通過法律形式進行規(guī)定。從國際經驗來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經濟體,大多通過專門立法對存款保險制度作出規(guī)定。目前,我國提供《人民銀行法》和《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對相應的兩大支柱職能進行明確規(guī)定,但存款保險只有《存款保險條例》對其進行規(guī)定,其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較低,不利于存款保險制度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條例》內容較為原則,難以為存款保險職能發(fā)揮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存款保險條例》總共僅23條,對存款保險制度及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安全網中的定位沒有進行準確全面的界定,缺乏對存款保險基金融資機制的規(guī)定,對存款保險風險警示、早期糾正的啟動條件、措施和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不夠具體,對存款保險作為風險處置部門的定位及處置角色、措施的規(guī)定不夠清晰、完整。

  基于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面臨法律支持不足的問題,林建華建議,盡快將制定《存款保險法》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工作計劃,加快推進立法工作,以法律形式全面、系統(tǒng)完善我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健全金融穩(wěn)定法律體系。

  拓展

  央行:我國金融運行整體穩(wěn)健風險可控

  近日,人民銀行召開2023年金融穩(wěn)定工作會議。會議總結2022年金融穩(wěn)定工作,分析當前金融形勢,部署下一階段金融穩(wěn)定工作。

  會議認為,2022年人民銀行金融穩(wěn)定系統(tǒng)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扎實推進中央巡視整改,有效處置化解突出風險點,不斷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制機制,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金融穩(wěn)定保障體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取得新成果,有力維護了金融穩(wěn)定大局。

  會議指出,我國金融運行整體穩(wěn)健,風險可控。我國金融體系中銀行業(yè)資產占比超過九成,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總體經營穩(wěn)健,特別是大型銀行評級一直優(yōu)良,是我國金融體系的“壓艙石”。少數問題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取得重要進展,非法金融活動得到有力整治,金融市場運行平穩(wěn)。

  會議強調,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金融穩(wěn)定系統(tǒng)要繼續(xù)按照“穩(wěn)定大局、統(tǒng)籌協(xié)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的方針,統(tǒng)籌發(fā)展和安全,壓實金融風險處置各方責任,積極穩(wěn)妥壓降存量高風險機構。要加強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和能力建設,強化監(jiān)測、預警、評估,推動金融風險早發(fā)現(xiàn)、早糾正、早處置,加大追贓挽損和反腐問責力度,防范道德風險。要加快推進金融穩(wěn)定保障體系建設,完善金融穩(wěn)定立法和金融穩(wěn)定保障基金制度,更好發(fā)揮存款保險功能。要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持之以恒做好風險防范化解工作,堅決守住不發(fā)生系統(tǒng)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本版文/本報記者 程婕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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