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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推動未成年人“霸凌”處置步入正軌

發(fā)布時間:2023-07-07 15:26:00來源: 法治日報

  豈能因年齡未滿十四周歲就“打人白打”

  陜西安康鐵路運輸法院推動未成年人“霸凌”處置步入正軌

  □ 本報記者 孫立昊洋 馬金順

  3名未滿14周歲的初中生因打球發(fā)生沖突,其中一人被打致輕傷二級。報警之后,案件卻“懸而未決”,受害人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有效保護。

  今年3月22日,陜西省安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安鐵法院)公開宣判,判決某縣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受害人被毆打一案履行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同時向該縣公安局及教育體育局分別發(fā)出了《司法建議書》。

  上述兩家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復函,已按照司法建議書所建議的事項逐項落實。

  近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從2022年以來全省法院辦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篩選出9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該案赫然在列。

  案件為何一度會“懸而未決”?法院為何要發(fā)送《司法建議書》?該案又具有哪些典型意義?《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安鐵法院。

  案件“懸而未決”

  當事人權益受損

  “公安機關就該案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小劉已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目前,法院已經(jīng)立案?!卑茶F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陳國安介紹說。

  陳國安所說的該案,是指小劉被毆打一案。

  2021年12月30日13時許,小劉、小吳、小張(三人均系某縣初中學生,案發(fā)時均未滿14周歲)等同學在打乒乓球過程中,小劉與小吳、小張等同學發(fā)生肢體沖突,小劉被打傷,后被送往醫(yī)院診治,其傷情初步被診斷為:顱腦損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多處軟組織損傷。

  當日下午,小劉的父親報警,該公安局接處警后將該案立為治安行政案件,并于當晚對小吳、小張等人進行了調(diào)查詢問,次日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取了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于2022年1月1日向小劉送達了行政案件《受案回執(zhí)》。

  因病情嚴重,事發(fā)當晚小劉被轉(zhuǎn)入安康市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等。

  2022年1月3日,小劉的父親因無力繼續(xù)繳納治療費,為小劉辦理了出院手續(xù)。次日上午,小劉的父親通過學校聯(lián)系上小吳、小張的家長,要求先行支付小劉的治療費用,但遭到對方拒絕。

  2022年1月16日,該縣公安局委托鑒定機構對小劉的傷情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小劉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2022年1月26日,該縣公安局將該案轉(zhuǎn)立為刑事案件,后以小吳、小張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不符合刑事立案條件為由,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但對該案未作出進一步行政處理。

  “小劉被毆打一案,該公安局撤案后沒有對小劉被毆打一案所涉及的加害人、加害行為、受害后果以及加害行為與受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等基本事實和加害人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作出全面準確認定,即對該案未依法作出正確法律評價,導致小劉被毆打一案‘懸而未決’,其合法權益未得到有效保護。”陳國安解釋說。

  不能“打了白打”

  法院發(fā)司法建議

  2022年11月21日,小劉以該縣公安局不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為由向安鐵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2月8日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并于2023年3月22日公開宣判,判決由該縣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小劉被毆打一案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

  “實踐中,像這種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打架或欺凌事件,不論是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因年齡達不到,公安機關接到此類案件后,通常會將其當成普通案件簡單化處理,之后可能就不了了之了,致使受害人請求民事賠償時也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jù)。”陳國安介紹。

  公開宣判后,為解決案涉未成年人救助幫扶跟進、教育懲戒銜接等問題,安鐵法院組織召開司法建議公開宣告會,向該縣公安局及縣教育體育局分別發(fā)出《司法建議書》。

  建議書為該縣公安局依法全面履行小劉被毆打一案的未成年人保護職責提供司法指引,建議縣教育體育局協(xié)調(diào)解決小劉受教育問題,并在公安機關調(diào)查處理的基礎上采取適當?shù)慕逃龖徒浯胧?,同時,建議兩單位圍繞成年人自我保護和犯罪預防廣泛開展法治宣傳,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在查處預防校園欺凌的環(huán)節(jié),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不能將此類案件等同于普通案件簡單化處理,要在辦案人員選配、特殊程序遵守、案件事實查明、法律責任認定、救助幫扶跟進、教育懲戒銜接等方面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本案對于公安機關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思想認識,規(guī)范相應辦案行為,提高執(zhí)法水平、增強處理效果具有借鑒啟示意義。”安鐵法院院長王琪軒說。

  結(jié)案了關愛繼續(xù)

  合力護未成年人

  “我們此次對縣公安局、教育體育局送達的司法建議,為后期處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工作指明了法律法規(guī)、提供了程序指引。把公安機關、學校、政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變成‘必答題’而非‘選擇題’?!蓖蹒鬈庍M一步解釋說。

  該縣公安局書面回函稱,該局在查清案件事實經(jīng)過的基礎上,對小吳、小張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并建議所在學校給予適當教育懲戒??紤]小劉傷情惡化導致癲癇、家庭陷入困境等客觀情況,該局協(xié)調(diào)相關部門解決了其家庭的醫(yī)療救助、基本生活救助和過渡性住房保障等相關問題。

  該縣教育體育局也要求小劉所在學校成立工作專班,制定了送教上門工作方案,至今已開展送教上門7次;聯(lián)合縣檢察機關、民政等部門實施“1+N”救助,通過多種渠道為小劉的家庭籌措救助資金6萬余元,并在學校開展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法治宣傳;對司法建議指出的該縣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短板和不足,制定了貫徹落實司法建議推進防治學生欺凌工作方案,確保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該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司法建議,組織召開縣長辦公會,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范圍,制定了《“護校安園”專項工作方案》,聚焦校園欺凌、性侵害等五大重點問題,構建了政府牽頭主抓、行業(yè)部門主動作為、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

  “此次司法建議的全面落實,是安鐵法院創(chuàng)造性貫徹陜西省高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總體要求的具體體現(xiàn),是通過行政訴訟加強司法監(jiān)督,督促該縣人民政府及縣公安、教育行政、民政、住建、衛(wèi)生行政等職能部門全面正確履職,通力協(xié)作配合,以及學校、社會組織和愛心人士共同努力的結(jié)果,案子雖然結(jié)了,但是法院、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孩子的幫扶、關心、關愛還會持續(xù)下去?!蓖蹒鬈幷f。(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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