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是說法|“鬼秤”變得更先進了,是處罰力度太小嗎?
文/華卓瑪
日前,打假博主“B太”成功破解“鬼秤”再次登上熱搜。據(jù)“B太”視頻,大連中山區(qū)尋味來餐廳使用的“鬼秤”輸入“作弊碼”,便可調節(jié)六個檔位,通過改變計量基數(shù)實現(xiàn)“看人計重”。
近年來,類似的“鬼秤”屢見不鮮。法律行業(yè)內人士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表示,“鬼秤”通常有一鍵重啟恢復正常的功能,或具有遠程遙控的功能,隱蔽性強。
使用和售賣“鬼秤”都是違法行為,但屢禁不止,甚至還能“升級”,是處罰力度太小嗎?怎么能減少“鬼秤”?
2.7斤海鮮變3.8斤,大連查出多個“鬼秤”
11月9日,“B太”發(fā)布視頻稱,在大連海鮮市場碰到了“鬼秤”,購買2.7斤的大閘蟹送去市場內的店鋪加工,店鋪的秤顯示大閘蟹斤數(shù)為1.9公斤(即3.8斤)。
隨后,“B太”又來到了一家海鮮餐廳,店內螃蟹標價88元一斤,但在稱好后,因“B太”想帶走,商戶直接漲價至98元一斤。在聽到“B太”要打電話給市場監(jiān)管局時,商戶迅速重啟秤。
在“B太”走訪另一家店鋪購買蛤蜊時,又遇到可調節(jié)的“鬼秤”。
在“B太”聯(lián)系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局并進行直播后,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店鋪的秤雖然有強檢合格證,但并沒有鉛封。
11日,大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通報稱,近日,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電子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專項行動中,聯(lián)合公安機關查處3起非法改裝銷售計量器具案。
其中,王某通過密碼調試的方式非法改裝電子秤;徐某在其銷售電子秤的營業(yè)場所,通過刷卡器對電子秤進行改裝;賈某在其營業(yè)場所銷售改裝后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電子秤;以上案件均在調查中。
12日,大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案情通報,中山區(qū)尋味來餐飲店在經(jīng)營中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jīng)無錫市計量測試院檢測,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14日,“B太”成功破解“鬼秤”再次登上熱搜。據(jù)“B太”視頻,中山區(qū)尋味來餐廳使用的“鬼秤”輸入“作弊碼”,便可調節(jié)六個檔位。
“鬼秤”屢見不鮮需消費者共同監(jiān)督
在“B太”曝光大連使用“鬼秤”視頻屢屢登上熱搜后,不少網(wǎng)友都呼吁“B太”來當?shù)亍?/p>
實際上,“鬼秤”在各大市場上已屢見不鮮。小到菜市場中的幾兩偏差,大到海鮮市場中一兩斤的差距,背后都有“鬼秤”的“功勞”。
一般的電子秤有“單價1”“單價2”等預存貨物單價的按鍵,這些鍵是預存幾種貨物單價的,方便快速稱重結賬。但在“鬼秤”上,這幾個鍵則代表著不同的稱重手段,按鍵后,就會產(chǎn)生不同的計量基數(shù)。且現(xiàn)在所有的“鬼秤”都是需要輸入密碼才可以進入設置權限,還有一鍵重啟恢復正常的功能。
近年來,“鬼秤”技術也在不斷精進。商家還可以通過遙控器遠程操控“鬼秤”精度,一旦被察覺,可以悄無聲息地復歸原位。
面對“先進”又頻頻出現(xiàn)的“鬼秤”,我們該如何識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可以“驗稱”,檢查電子秤上是否有強檢合格證、鉛封;其次,可以用已知重量的商品來“試稱”;再次,還可以利用“鬼秤”的重啟功能,要求商家重啟后再稱重。
此外,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劉俊麗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介紹,“鬼秤”雖然具有強隱蔽性,不易察覺,但每個市場都有“公平秤”,我們購買商品后,還可到“公平秤”處重新稱重。
在劉俊麗看來,“鬼秤”屢見不鮮,消費者也要加強維權意識,遇到缺斤少兩問題,隨時投訴,大家都監(jiān)督起來,市場環(huán)境就會慢慢變好。
使用和售賣“鬼秤”都屬于違法行為
減少“鬼秤”還需消費者共同監(jiān)督,使用和售賣“鬼秤”都屬于違法行為。
劉俊麗介紹,商家使用“鬼秤”,主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會承擔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
對使用“鬼秤”的商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一般會處以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商家還有承擔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且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售賣“鬼秤”的商家,還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全開明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介紹,這種網(wǎng)上售賣電子秤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話,甚至有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些網(wǎng)友認為,“鬼秤”屢禁不止,還在于處罰力度過小。
對此,劉俊麗表示,以一單來記,處罰力度并不小,并且現(xiàn)在對于消費者的投訴,相關部門一般會按照最高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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