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務造假還得立體追責
近期,監(jiān)管部門依法對A股市場造假時間長、金額大、影響惡劣的幾起財務造假案件作出從嚴、從快、從重處罰,受到市場關注。
財務報告中呈現(xiàn)的各項財務指標,是反映上市公司運營質效、財務狀況、發(fā)展前景乃至投資價值的最重要信息之一,也是投資者認識上市公司、作出投資決策的最重要依據(jù)。個別上市公司為了達到不良目的,蓄意操縱會計信息,有意掩蓋甚至歪曲真實經營業(yè)績,不僅損害了投資者利益,也擾亂了投資市場秩序,危害了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石。如果不對財務造假者嚴懲重處,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也將大打折扣。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xiàn)行證券法框架內,即便是對其作出行政責任頂格處罰,與造假獲利相比,違規(guī)成本仍然偏低,難以起到懲戒作用。
近幾年,各方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要求,多措并舉構建起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取得了顯著成效。
不過,實踐中對于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立體追責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目前涉及財務造假的民事訴訟較多,但特別代表人訴訟較少,涉及刑事追責的也比較少。
信心源于信任。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形成強大合力,對違法違規(guī)者“零容忍”,讓財務造假者無處遁形。
當務之急,是要對財務造假者立體追責,強化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懲戒威懾力,進一步筑牢綜合立體懲治體系。證券監(jiān)管部門要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執(zhí)法司法協(xié)同,不斷完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刑事追責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責任的立體追責合力。對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除了要及時作出行政處罰,還要細化先行賠付、示范判決、代表人訴訟等民事索賠制度,為投資者維權提供更大便利。總的來說,就是要突出重典治本,對于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把板子打準打痛,切實提高違法違規(guī)成本,有效維護市場“三公”秩序,最終鞏固投資者長期投資信心。
溫寶臣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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