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高”發(fā)文明確簽訂“陰陽合同”系逃稅方式
中新社北京3月18日電(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發(fā)布司法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進行逃稅案件時有發(fā)生,特別是文娛領域發(fā)生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chǎn)進行逃稅、影響極壞的案件。
“兩高”此次發(fā)布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中第一條列舉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時的“欺騙、隱瞞手段”情形,包括“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chǎn)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滕偉說,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確切依據(jù)。
針對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多發(fā),這份解釋明確列舉“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xiàn)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此類犯罪提供指引。
“兩高”18日發(fā)布的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中有“石某某等騙取出口退稅案”。不法分子將低廉商品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抬價格后報關出口,騙取出口退稅款570余萬元人民幣,石某某獲刑11年。
2019年至2023年,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19393人,提起公訴54176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雙彪說,檢察機關將對利用買單配票、循環(huán)出口、低值高報等方式騙取出口退稅,利用“空殼公司”虛開騙取財政返還、政府補貼等嚴重涉稅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與涉稅犯罪相關聯(lián)的洗錢、走私、詐騙等其他犯罪一并依法打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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