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左鎖粉一審獲刑十四年
據(jù)“江蘇高院”公眾號消息,11月15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左鎖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左鎖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左鎖粉利用擔任江蘇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淮安市公安局局長、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江蘇警官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68余萬元;2017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左鎖粉利用曾任江蘇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件處理等事項上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5萬元。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左鎖粉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shù)額巨大。鑒于左鎖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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