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怎么管住“熊孩子”?要讓娃遠離這些不良行為
如何管住“熊孩子”?如何關注“乖孩子”的心理健康?
寒假中要讓娃遠離這些不良行為
本報記者 周倩
寒假期間,怎么管住“熊孩子”?如何關注“乖孩子”的心理健康?這成為父母們最關心的話題。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發(fā)布《少年法庭典型案例繪本——“不良行為”預防篇》,真實記錄了未成年人從初期不良行為發(fā)展為犯罪行為的質(zhì)變過程。記者從中發(fā)現(xiàn),家教不當,是引發(fā)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重要誘因。記者梳理其中的幾個典型案例,以少年法官的視角給家長教育孩子提供思考。
吸煙、飲酒——“酒令智昏”生禍端
壯壯的父母是生意人,朋友較多,逢年過節(jié)便會邀請好友一起聚餐,其間少不了要喝酒。受父母的影響,壯壯性格活潑外向,喜歡結交朋友,周末常常約同學們一起外出聚會,有時也會喝酒助興。一次,在好朋友的生日宴會上,壯壯喝了很多酒,為幫朋友出氣,壯壯與小林發(fā)生激烈的言語爭執(zhí)。壯壯不顧同學的拉拽,對小林拳打腳踢,導致小林受傷,經(jīng)鑒定為輕傷一級。事發(fā)后,壯壯的父母向小林賠禮道歉,并賠償小林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萬余元,小林對壯壯的行為表示諒解。
經(jīng)法院審理,壯壯酒后毆打他人,發(fā)生致人輕傷以上后果,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壯壯犯罪時未滿18周歲,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且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最終判決:壯壯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庭審中,壯壯告訴法官,現(xiàn)在十分后悔,想向小林誠摯地道歉。此前他一直認為喝酒沒什么,又不違法犯罪,大人也經(jīng)常喝酒,自己為什么不能喝?但現(xiàn)在想來,飲酒會導致自控能力降低,容易誤事,還可能帶來難以挽回的后果。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吸煙、飲酒”列為第一項不良行為。海淀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張瑩介紹,本案中的壯壯就是借著酒勁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最終鑄成大錯。張瑩告誡同學們不要錯誤地認為吸煙、飲酒是成熟、帥氣的表現(xiàn),也不要因為好奇模仿他人接觸煙酒;同時應加強學習,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曠課逃學——留守兒童連環(huán)偷盜
15歲的建建上初三,父母在外地打工,建建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家庭比較貧困。不愛學習的建建經(jīng)常逃課去縣城網(wǎng)吧打游戲,因為手頭拮據(jù),還去鎮(zhèn)上的小賣部偷錢。東窗事發(fā)后,爺爺狠狠地教訓了他。
事后,建建賭氣偷拿了家里的錢跟同村的一個年輕人坐火車來到北京。起初,建建幫人送過外賣、快遞,因為比較辛苦,干了不到一個月,建建便辭職去了一家火鍋店當服務員。剛入職的第二天,建建聽同住的一個小伙子說店老板會克扣工資,心里就開始打退堂鼓。第三天夜里,建建撬開店內(nèi)收銀臺的抽屜,拿走了3000多元現(xiàn)金,還有一條中華煙。天亮后,建建買票逃回了老家。
經(jīng)法院審理,建建曠課逃學后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構成盜竊罪。鑒于建建犯罪時未滿18周歲,案發(fā)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判決:建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元。
在案件審理期間,建建告訴法官,他很后悔當初的行為。一是他的行為涉及犯罪,這是人生的一個污點。雖然他之前也有盜竊的行為,但那次并沒有受到處罰,而這次盜竊發(fā)生在他年滿16周歲后,憑著僥幸的心理,當時他以為這次也不會被追究,但被抓回北京后才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二是他沒有拿到畢業(yè)證,因為學歷低,到社會上找工作也受限。要不是因為逃課不上學,也不會落到現(xiàn)在的處境。
“曠課、逃學”是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一種,也是學生對自身受教育權的不尊重和不負責。曹曉穎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發(fā)現(xiàn),部分失足少年身上的違法犯罪行為正是在曠課逃學期間、處于學校和家長失管的狀態(tài)下實施的。因此,家長和學校要加強聯(lián)系和溝通,一旦發(fā)現(xiàn)學生有曠課逃學行為,一定要及時制止。另外,作為未成年人自身,也要清楚地認識到,教育是人生成長的基石。青少年時期是學習的黃金期,一定要沉下心來努力學習,切不可因為曠課逃學而“老大徒傷悲”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離家出走——學霸的錯誤沖動
佳佳在學校是學霸級的人物,不僅成績優(yōu)異,同學關系也很好。距離高考越來越近,因父母給佳佳的壓力過大,佳佳冒出一個瘋狂的想法:晚上11點,佳佳拿著一把水果刀溜出家門。在夜色里進入離家最近的一所大學,搶劫了一名男同學。還沒跑出學校,佳佳就被幾名保安攔下了。在被扭送公安機關后,佳佳因搶劫行為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收押在看守所。經(jīng)檢察機關審查后,佳佳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提起公訴。
經(jīng)法院審理,佳佳離家出走后的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鑒于佳佳犯罪時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考慮佳佳在案發(fā)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所在學校為佳佳出具了一貫表現(xiàn)良好的證明等情節(jié),法庭最終判決:佳佳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元。
在案件審理期間,佳佳告訴法官,當聽到媽媽說“考不好就沒人養(yǎng)”的時候,他非常氣憤,他認為媽媽根本不了解自己,自己看的是時事新聞,不僅不會影響學習,還對提高自己的信息量和分析能力有幫助。而在媽媽看來,他除了看書學習,做什么都是錯的。既然什么都錯,那就讓媽媽看看“錯,也能活著,也不要別人養(yǎng)著”。實施搶劫的時候,他非常害怕,被保安摁倒在地的時候幾乎窒息。當公安人員告訴他搶劫可以判十年的時候,他的腦子已是一片空白。
法官王麗娟表示,通過佳佳的經(jīng)歷,希望孩子們了解,自力更生也是需要一個學習的過程。“離家出走”已經(jīng)被列入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當小小的腦子里產(chǎn)生這個可怕的念頭時,也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打消邪念。
在我國對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的原則下,結合佳佳案件的具體情況,他被判處緩刑后,回到校園,完成高考,進入大學學習。
(文中未成年人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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