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違反防疫規(guī)定便開除學生?受教育權不容隨意剝奪
作者:熊丙奇
據(jù)媒體報道,4月19日,網(wǎng)上流傳一張落款為“綏化市教育局”的通報。通報稱,4月11日,黑龍江綏化市直屬一學校高一學生,因其家長從外地返綏未按要求向學校報備,對該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決定。該通報立即在網(wǎng)上引起了熱議。
對此,綏化市市長表示,該事件屬于疫情防控指揮部,不屬于教育局處置,疫情防控指揮部并沒有同意該處置方案。他還表示,該文件“沒有效力的”。隨后,綏化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fā)布通報,責令學校整改、學生正常上課、撤銷綏化市教育局通報,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至此,此事看來得到圓滿解決。教育局通報在半天內,即被上級部門撤銷,但仍需要追問,如此不合理的處分決定,為何當?shù)亟逃块T、學校卻會下達?高中學生嚴重違反校規(guī),學校是可以依法開除的,但即便如此,按照教育部發(fā)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處分學生的,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因此,對這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理,學校和教育部門必須回答兩個問題;依據(jù)哪一條規(guī)定?是否聽取學生的陳述、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
顯然,開除學籍的處理根本經不起推敲。學生家長從外地返綏未按要求向學校報備,這違反了相關疫情防控規(guī)定,可以依據(jù)規(guī)定對學生家長進行處分,而不能對學生實施“連坐”,讓學生承擔家長的過錯。
值得注意的是,拿學生的“受教育權”作為約束條件,來“逼”學生、家長執(zhí)行有關疫情防控規(guī)定,是一些地方教育部門、學校的“加碼”做法,諸如此類,還包括家庭直系親屬不接種疫苗,不準學生入學等。這貌似很“管用”,可都是不合理、不合法地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不論是否發(fā)生在義務教育階段,都是不被允許的?!段闯赡耆藢W校保護規(guī)定》明確,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在校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權利。而非義務教育的高中教育、大學教育階段,學校開除學生,只有在五種情形之下,包括“擾亂社會秩序”“違反國家政策法令”“破壞公共財產”;“小偷小摸、屢教不改”“違反學校紀律,情節(jié)極為嚴重者”。對照這些情形,這名被教育部門、學校開除學籍的高一同學,觸犯了哪一條呢?
疫情防控進入常態(tài)化階段,確實不能放松警惕,需要常抓不懈,但是,防控措施應該保持溫度,不能層層加碼,更不能上綱上線。對于大中小學的疫情防控,應該以教育學生養(yǎng)成衛(wèi)生習慣,提高個人防護意識為主。同時,對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必須依法依規(guī),不能任性使用行政權力,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只有堅持依法治教,才能切實維護師生權利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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