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查看高管郵件被辭退 法院: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擅自查看公司高管郵件被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0月9日下午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對于這起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職業(yè)道德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該院二審在補充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勞動者存在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該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于20年前入職一家公司,擔任運營維護部高級經理,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年8月6日公司以張某未經公司授權許可、擅自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由,向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庭審中,該公司主張張某負責公司所有郵箱的注冊工作,前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門負責人發(fā)現發(fā)送給公司總裁的郵件同時向另一郵箱地址發(fā)送,經調查該郵箱為張某私自設置,目的為盜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郵件。該公司表示其已報案,前年9月4日警方已立案。在庭審中,張某則否認自己曾轉發(fā)相關郵件。
二審中,該公司申請法院調取張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法院依申請調取該詢問筆錄。該筆錄顯示:張某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多次承認其未經公司同意,擅自轉發(fā)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張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系因擔心被辭退而轉發(fā)公司高管郵件并查看,且僅查閱了與自身有關的郵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法院終審認為,張某承認其曾利用其工作職權擅自對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fā)供其查看,該行為違反了員工的基本職業(yè)道德,故該公司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張某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且該公司授予其權限表明該公司知曉并認可其在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接觸到郵件,因此該公司以張某竊取公司機密文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違法。但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guī)定可知,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故法院二審改判該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