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就涉疫刑事案件辦理出臺新規(guī)
【抗疫中,我們眾志成城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7日聯合出臺《關于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wèi)生檢疫規(guī)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tài)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通知》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侵犯醫(y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yī)療秩序和嚴重妨害養(yǎng)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重點機構防控秩序,對涉疫藥品、檢測試劑等制假售假、走私販私、哄抬物價等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治,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對涉疫輕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導和化解矛盾,統籌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復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融入司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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