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出土秦律令重審“以法為教”
作者:齊繼偉(中國社會科學院“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fā)展工程”協同攻關創(chuàng)新平臺成員)
秦律令受法家思想指導,這是無可非議的事實,但秦律令中是否有對諸子百家思想的融匯和吸收,學界看法不一。例如,傳統認為秦“純任法術”,儒家的禮治與法家的法治相互對立。但越來越多的材料,尤其是出土簡牘材料證明,秦代不但不反對禮治,而且將“禮”的內容納入“法”的制度框架之內,在“一斷于法”的同時,實質上是將諸家思想有選擇地吸收和借鑒,并通過法的強制力貫徹實施,進而實現秦王朝的治理。
眾所周知,秦代施行“以法為教,以吏為師”政策,法家認為想要實現壹賞、壹刑、壹教,進而壹民于“農戰(zhàn)”,法家之“法”是實現這一路徑的關鍵。所謂“治強生于法”“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因此,在法家看來,“法”應作為一切事物的客觀準則,是天下之公器,那么,想要實現壹賞、壹刑、壹教的關鍵就在于首先要實現“壹法”,將“法”作為國家政治、經濟、社會運行的一切準則,凡“事皆決于法”,那么民間的異俗、異施自然會獲得治理。這正是后來韓非提出“以法為教”的理論邏輯。睡虎地秦簡《語書》中說:“凡法律令者,以教導民,去其淫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于為善也?!币馑际钦f,所有的法律令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教導百姓,使其去掉邪惡的行為,清除惡習,進而導民向善、移風易俗。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規(guī)定,有人在大道上殺傷人,在旁的人若不加援救,其距離在百步以內罰款論處。因此,在秦律看來,見義勇為是法定的義務,秦律強制人完成這樣的義務,說明秦代是通過法律強制執(zhí)行道義,“以法為教”附帶有法律的強制力。
秦代統治者認為“父慈子孝,政之本也”,要求官吏“除害興利,慈愛萬姓”,撫恤“孤寡窮困,老弱獨轉”者。秦始皇《泰山刻石》說“男女禮順,慎遵職事”;《瑯琊刻石》有“以明人事,合同父子”;《會稽刻石》載“飾省宣義”“男女絜誠”等等,均表明秦代對于“禮教”“孝道”等封建倫理的重視,而且,這些思想主張也在秦律中得到落實,如岳麓秦簡《徭律》規(guī)定,寡子單獨與年老的父母居住,以及單獨與患有足疾的父母居住的,當需要承擔載粟的徭役時,可免去服役?!侗季伞芬?guī)定,百姓中因老弱以及得了足疾而不能承擔奔警任務的,只需說明緣由,不必承擔相應的義務。這些都反映出秦律對老弱以及廢疾者的關懷。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guī)定,老人控告子女不孝要立即拘捕子女,不必經歷三次還覆的過程。除了“公室告”,即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罪行的控告外,子女告父母法律一律不接受,而且要治告者之罪。另外,岳麓秦簡所見秦令規(guī)定,毆打老人這樣的惡行,要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鄉(xiāng)部嗇夫以及里典、伍人知而不告或不捕,同樣受罰。說明秦律對于維護家族倫理的高度重視。
今湖南龍山縣出土的里耶秦簡中,洞庭郡守禮在給屬縣下達的公文中說:農忙時,盡量不要征發(fā)百姓,官吏征發(fā)百姓“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則舉報至縣廷,縣廷據相應的律令論處。岳麓秦簡《徭律》規(guī)定:農忙季節(jié)征發(fā)徭役,優(yōu)先征發(fā)富有賢人,農閑時期則優(yōu)先貧者。這些又與墨家的“節(jié)用”思想相一致。此外,《管子·小匡》載:“有居處為義好學,聰明質仁,慈孝于父母,長悌聞于鄉(xiāng)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痹缆辞睾喼幸灿幸娗亓钜?guī)定,百姓中有孝順父母,忠敬兄姊,親悌慈愛,以及居邑中的“長老”勸導百姓為善,有這些情況的,都要以牒書的形式上報官府,比率是“千戶毋過上一人”?!伴L老”指年高德劭者,秦代表彰忠孝、慈愛的個人與家庭,每年將其人選上報,并予以表彰或擢用,這些在以往的傳世文獻中幾乎是看不到的。
可見,秦法并沒有將儒墨諸家學說置于與法家一種絕對的對立面,其所排斥的只是儒墨諸家學說想要實現治理的方法和手段。在法家看來,“法”是第一位的,是一切行為規(guī)范的準則。法家注重事功、注重效率,它所采用的方法是統合各家學派思想,有選擇地吸收和接納各家思想,將其納入到法律的制度規(guī)范,并以法的強制力約束臣民遵照執(zhí)行,進而導民向善,這是法家“以法為教”的根本用意。在此基礎上,秦法只需嚴密,做到“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那么在“事皆決于法”的情況下,國家自然會獲得治理。這就是為什么“秦法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的重要原因,吳樹平曾說:“秦律的律篇之多,篇中的律條之細,充分說明了秦律的指導思想是企圖把社會的各個側面,以及每個側面的細部都納入法律范圍,而不應有不利于社會和危害社會的行為遺脫于法律制裁之外。這是商鞅以法為社會支撐點的法治思想的再現。”(吳樹平《竹簡本〈秦律〉的法律觀及其前后的因革》,《秦漢文獻研究》,齊魯書社,1988年)正是對這一認識的深刻辨析。
然而,通過“以法為教”,法家雖然整合各家思想,將其納入到法律制度中,進而導民向善,并迅速實現治理,《史記》在描述變法后的秦國時說:“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zhàn),怯于私斗,鄉(xiāng)邑大治。”功效不可謂不顯著。但問題在于,通過法律的強制來執(zhí)行禮義道德或價值觀等,雖然可以快速取得成效,而不用等到“數十百年以成帝王”,但全面地以法律執(zhí)行禮義道德,而把它變得如同法律一樣威嚴、不可侵犯,其結果是取消了禮義道德,磨滅了人們的道德意識,并使其徒有虛名(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1頁)。秦法雖然看似包羅萬象,容有道德倫理的空間,但實質上“嚴而少恩”,與純粹的儒家思想仍有本質差異。因此,荀子觀秦政,說:“粹而王,駁而霸,無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币馑际钦f,秦政不能純用儒術,而是雜用儒法,失其精華,雖然能夠稱霸,但與王道相去甚遠,這就是秦國的不足之處。
綜上,一方面,受西方的法律制度、價值和觀念的影響,中國傳統的法律研究曾一度受到忽視。加之,清末民初以來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作為中國法律淵源的秦代法律制度長期被冠以“苛酷”之名,使得人們普遍認為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家族倫理是漢代法律經歷儒家化的結果,秦代“以法為教”的主張就是將儒墨諸家學說置于與法家一種絕對的對立面,從而使得“以法為教”成為為維護君主旨意而排斥其他諸家學說的文化專制制度。事實上,這一認識忽視了中國傳統法律的延續(xù)性、整體性,無論在學界還是大眾中均造成極大的誤解,造成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否定,甚至極端地認為秦法是“亡國之法”。另一方面,隨著出土秦律令文獻的不斷整理與公布,越來越多的材料證實,秦法是禮法結合的產物,其與儒墨等諸家學說并不完全對立,其中也有眾多人文關懷,但對其過度的解讀,又或帶來的是另一種極端,即對于漢代人所謂秦法“嚴而少恩”的又一種懷疑,認為秦法并不嚴苛,秦代并非苛政厲法,進而出現對秦法鼓吹和宣揚的勢頭。這兩種誤讀均在學界和大眾中產生不利影響。
消除誤解、回歸真實,從實證的角度出發(fā),正確審視中國法律傳統,發(fā)掘中國法律傳統中的家族觀念、親情關系、倫理秩序等在法治建設中的功用和價值,辯證地認識秦代法律設計的優(yōu)勢和弊端,既要發(fā)掘和弘揚中國優(yōu)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值,又要批判地總結和認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建設中的經驗教訓和不足,對于樹立文化自信,構建中國傳統法律研究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
《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19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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