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性有財產(chǎn)權
宋代女性有財產(chǎn)權
吳鉤
宋代的女性是擁有財產(chǎn)繼承權的
南宋時,巴陵縣(今湖南岳陽),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稱“阿石”。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親,未婚夫叫廖萬英。阿石父母雙亡,也沒給她留下什么遺產(chǎn)。她的叔叔石居易可憐這個侄女,便送了她一塊田產(chǎn)。阿石委托她的親哥哥石輝將這塊田產(chǎn)賣出去,換成現(xiàn)金,用來添置結婚的嫁妝。但石輝這個人,之前因為吃喝玩樂,欠下一屁股債,居然將賣地所得的400貫錢據(jù)為己有,用來還債。
阿石的未婚夫廖萬英聽到消息,很生氣,跑上門來,向大舅子石輝索取400貫錢。石輝不給,廖萬英將他告上了法庭。根據(jù)宋朝的法律,法官認為,廖萬英有權利要求石輝歸還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輝必須將田地贖回來,還給妹妹與妹夫。
這個財產(chǎn)糾紛案的判決告訴我們,宋代的女性是有財產(chǎn)權的。一般來說,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財產(chǎn)權是以嫁妝的形式出現(xiàn)的。未嫁女獲得一份嫁妝,作為她從娘家繼承的財產(chǎn),是宋朝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我們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妝,因為宋朝流行厚嫁之風,女孩子的嫁妝非常豐厚,不僅僅是一些金銀首飾,而是幾畝、十幾畝甚至幾十畝的田產(chǎn),或者是一套、幾套的房產(chǎn)。
“女合得男之半”
南宋時,法律對女兒所能繼承的財產(chǎn)份額作出規(guī)定:“父母已亡,兒女分產(chǎn),女合得男之半?!奔葱值芙忝梅旨业臅r候,姐妹分到的財產(chǎn),是她們兄弟的一半。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還是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沒有賦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財產(chǎn)繼承權。
“女合得男之半”,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況下能繼承到的財產(chǎn)份額。還有一種情況,一戶人家只生了女兒,沒有生男丁,按宋朝人的說法,這叫“戶絕”,因為按古人的觀念,只有男丁才可以傳承香火,沒有男丁,意味著香火要斷絕。宋朝法律規(guī)定,在“戶絕”的情況下,女兒是可以繼承到父母的全部遺產(chǎn)的。這里的女兒,是指未出嫁的女兒。如果這戶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兒,又有已出嫁的女兒,那遺產(chǎn)怎么分割?法律規(guī)定:未出嫁的女兒繼承三分之二,已出嫁女繼承三分之一。
女孩子繼承到的財產(chǎn),通常都是以“嫁妝”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時,她可以帶到夫家,歸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不可以占用這筆財產(chǎn),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婦帶來的嫁妝,因為宋朝法律規(guī)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即大家庭在分家的時候,這個私財是不用拿出來分的。因為法律有這么一個規(guī)定,有些小伙子貪小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財產(chǎn)買房買地,然而在產(chǎn)權證上寫明是妻子的嫁妝,這樣,分家的時候,這些財產(chǎn)就不用拿出來分,都落入自己的口袋。
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妝,是本分,拿出來了,是美德
既然妻子的嫁妝歸小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丈夫對妻子的嫁妝是不是有支配權?不一定。因為嫁妝的支配權通常還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里。也就是說,怎么保管、處置自己的嫁妝,妻子說了算。如果丈夫動用妻子的嫁妝,會被別人瞧不起,別人會指指點點說:這個男人真沒出息,連老婆的嫁妝也要挪用。
當然,妻子很多時候也會將自己的嫁妝拿出來,交給丈夫使用。當一個妻子這么做的時候,通常會被當成好人好事稱贊一番,寫入人物事跡中。這也說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妝,是本分,拿出來了,是美德。
由于嫁妝實際上是歸妻子本人支配的,將來萬一小兩口離婚,妻子可以帶著她的個人財產(chǎn)回娘家,或者改嫁。所以,宋朝有些大家族的家長會告誡兒子:不要將大家庭的共有財產(chǎn)偷偷改成你妻子的嫁妝,這么做雖然可以占點小便宜,但日后你妻子要是改嫁了,這些財產(chǎn)就會被她帶走。
婚帖就是財產(chǎn)證明書
宋朝兩個家庭結成親家,在新郎新娘成親之前,雙方要交換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會寫明:出嫁的是我們家哪個小娘子,排行、芳名、生辰八字,還有很重要的一欄,是清清楚楚列出陪嫁的嫁妝。為什么要列明陪嫁的嫁妝?是炫富嗎?不是。這是婚前財產(chǎn)證明。將來萬一小夫妻離了婚,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妻子改嫁,這婚帖上的嫁妝,妻子是可以帶走的。婚帖就是財產(chǎn)證明書。
但宋朝之后,明清時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財產(chǎn)繼承權,不過按民間習慣,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辦嫁妝的名義從父母那里繼承到一部分財產(chǎn)。請注意,這是民間習慣,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未經(jīng)法律確立的權利,畢竟是不穩(wěn)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這樣的習慣,有些地方則沒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帶著嫁妝進了夫家,這個財產(chǎn)也將歸夫家所有,以后離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帶走的。
明清法律明確承認的女性財產(chǎn)權只有一種情況:在沒有兒子繼承香火的情況下,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chǎn)。但法律同時又規(guī)定,如果父親沒有生兒子就去世了,族人有義務給他挑選一個繼子繼嗣,財產(chǎn)也由繼子繼承,還是沒有女兒的份。跟宋代相比,明清女性的財產(chǎn)權可以說出現(xiàn)了倒退。(作者為文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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