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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在酒店后標注五顆星被判構成欺詐

發(fā)布時間:2023-07-26 16:33:00來源: 法治日報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在線酒店預訂糾紛

  平臺在酒店后標注五顆星被判構成欺詐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在線酒店預訂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法院認定被告某在線酒店預訂平臺的運營方在非五星級酒店后標注五顆星圖形,使消費者誤以為該酒店為國家旅游局評定的五星級酒店,屬于欺詐行為,判決被告承擔3倍賠償性懲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告李女士在某在線酒店預訂平臺訂了兩晚某酒店住宿房間并支付了費用。在預訂頁面中,該酒店名稱后被標注了五顆星圖形(即★★★★★)。李女士以為該星級是國家有關部門評定的五星級酒店。入住時,李女士發(fā)現并非如此。李女士認為被告的頁面宣傳行為涉嫌欺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住宿費并給予3倍賠償,同時負擔司法鑒定費用。

  被告某在線酒店預訂平臺的運營方辯稱,原告已經實際入住了酒店,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損失。被告運營的涉案平臺并沒有直接被行政處罰,原告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象是被告名下的另一家平臺,自己并不構成欺詐。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涉案平臺并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傳涉案酒店為五星級酒店,但是酒店星級標志為登記注冊的證明商標,以酒店星級作為酒店等級判定標準符合普通消費者的一般認知。被告直接以五星圖形作為酒店宣傳內容,而且并未在明顯處對該五星圖形作出標注和說明,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約定俗成的判斷標準,結合原告提供的網頁截圖以及相關部門行政信息公開內容,被告在涉案平臺中將五星圖形標注于酒店名稱后方或下方的行為已足以誤導消費者,該行為已構成欺詐。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倍賠償金和司法鑒定費用的請求,法院予以了支持。同時鑒于原告已經實際入住消費了酒店預訂及接待服務,因此對于原告要求退還住宿價款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涉案平臺并沒有直接被行政處罰,在案證據顯示,有關部門在向原告出具的“舉報事項答復”文件中,明確說明原告對于涉案平臺的舉報事由與被告運營的另一平臺行政處罰案件情況事由類似,進行并案處理。因此,法院對于涉案平臺中被告標注五星圖形的行為也給予了相同評價。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消費款項3倍的懲罰性賠償并承擔司法鑒定費用,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說,隨著電商平臺的興起,消費者在平臺購物或購買服務時無法實際接觸商品實物,更加依賴于平臺對于商品及服務的宣傳描述。這就要求電商平臺如實描述商品及服務特征,并以較高的注意義務對易產生誤解的宣傳內容予以明確的標明與注釋,否則若按照一般認知使消費者對該宣傳內容產生誤解或混淆,平臺的宣傳行為將構成欺詐,需要承擔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3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被告作為網絡交易平臺,通過既往用戶評分為平臺內商品及服務標注等級以供消費者參考,但標注時應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避免與大眾熟知并廣泛認可的標識相近而產生混淆。(法治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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