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牌?假錄取通知書?花樣少年造假上癮“罪加一等”
高中畢業(yè)前夕,小天向朋友小雨謊稱自己有京A摩托車牌照可以轉讓給小雨,卻用網(wǎng)購的假車牌騙了小雨7萬余元后被查獲。后小天的家人向司法機關提交了小天的大學錄取通知書,希望可以對小天從輕處罰。誰知經(jīng)過核實,這份錄取通知書竟也是小天自行偽造的。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小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買假車牌騙朋友 用假錄取通知書騙家人
2022年5月,正值被告人小天高中畢業(yè)前夕。一次偶然的機會,朋友小雨向他詢問起是否有門路辦理京A摩托車牌照,小天“心生一計”,便向小雨吹牛說自己就有一塊,可以轉讓,小雨對此毫無懷疑并欣然接受。
于是自2022年5月至11月,小雨應小天要求,通過手機微信多次向其轉賬共計人民幣71400元。小天則通過網(wǎng)絡渠道購買了一套偽造的摩托車牌照及登記證書,并交付給了小雨。
小雨拿到車牌后上網(wǎng)查詢驗證,發(fā)現(xiàn)無法查詢到登記信息。于是小雨找到小天,小天聲稱需等到三個月之后信息才能上傳。然而小雨等到三個月之后仍然查詢不到登記信息,這才意識到自己被朋友騙了,于是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5月16日,小天被民警查獲,到案后供述了其涉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5月17日,小天的家屬向被害人小雨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72000元,但并未取得小雨的諒解。
對于兒子可能被判刑的事實,小天的父親心急如焚。辯護律師在與其溝通后,從小天父親的口中得知小天去年已被首都醫(yī)科大學錄取,于是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不予起訴申請書及“首都醫(yī)科大學錄取通知書”,稱小天去年才考上大學,希望司法機關可以網(wǎng)開一面,讓小天有機會繼續(xù)求學、重新做人。小天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的過程中,也自稱正在首都醫(yī)科大學就讀,并繪聲繪色地講述了自己辛苦的求學之路。檢察機關對有關情況進行了核實,出乎意料的是,這份“錄取通知書”竟然也是假的。原來,被告人小天高考失敗后為隱瞞家人,通過網(wǎng)絡偽造了錄取通知書。
起心騙人終害己 謊言揭穿終獲刑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小天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
考慮到被告人小天的辯護人提出小天“熱衷公益,在自身生活并不富裕的情況下多次捐款捐物”的情況,法院酌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小天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家屬已代為退賠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小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犯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誠實守信立身之本 歪門邪道務必遠離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張冰潔法官表示,近年來,與本案相類似的詐騙案件并不鮮見,許多被害人急于給自己的新車上牌照,未仔細甄別便輕信了詐騙分子的說辭,最終導致“錢牌兩空”。在此特別提醒大家,當前社會上各種新類型詐騙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眾圖方便、逐利益等心理,假借轉讓、代辦車牌等名義騙取被害人財物,給人民群眾財產(chǎn)安全和社會秩序帶來嚴重危害。因此在遇到這類情況時務必要提高警惕,多長個“心眼”,保護好自己手中的“錢袋子”。
相比之下,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對大眾而言更為陌生。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小天通過網(wǎng)絡要求他人制作虛假的帶有首都醫(yī)科大學印章的錄取通知書并購買,屬于伙同他人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的行為,對該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及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了損害,因此法院認定其構成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在此還要提示大家注意,這項罪名屬于行為犯罪,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的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而是否實際使用并不影響罪名的認定。除此之外,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以及偽造公司、企業(yè)、人民團體印章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均構成犯罪。因此辦理相關事宜、取得相關憑證必須通過合法正規(guī)渠道,拒絕歪門邪道,避免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
張冰潔法官呼吁,誠信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造假或許可以騙得過一時、一人,但絕不可能長期騙過所有人。勿以惡小而為之,從騙朋友、騙家人到詐騙一步步發(fā)展,等到謊言被揭穿的那一刻,便是承擔法律代價之時。
文/田婧 羅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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