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連續(xù)曠工員工,企業(yè)被判違法
辭退連續(xù)曠工員工,企業(yè)被判違法
法院提醒,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需要履行合法程序
本報訊 (記者吳鐸思) 近日,新疆某超市以工傷休假結束未到崗、連續(xù)曠工為由將員工辭退。對簿公堂后,該超市卻因先辭退員工后告知工會的解約程序違法,被判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6400元。
2021年12月22日,程某與新疆某超市分公司簽訂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時間、地點及薪酬待遇。2022年1月,程某在庫房整理貨物時不慎跌倒導致左手手腕受傷。治療后,程某申請工傷認定,被鑒定為傷殘十級。
2022年4月24日,超市分公司向程某寄送《上班通知函》,寫明“根據(jù)醫(y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鑒于傷情恢復情況,收到本函三個工作日內正式工作,將安排相對輕松的崗位。根據(jù)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曠工三天視為自動離職”。
之后,超市分公司負責人于2022年5月9日、5月23日通過聊天軟件通知程某上班。由于程某未及時到崗,2022年9月1日,該超市總公司以程某連續(xù)曠工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9月10日,該超市總公司工會在《某某超市程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通報的回復》中寫明“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被開除后,程某向石河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程某不服,上訴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程某受工傷后,公司應明確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結束后,通知程某上班,當程某出現(xiàn)持續(xù)曠工情況后,公司應送達《曠工通知書》,然而公司并未行使管理義務。此外,程某和超市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使解除勞動關系也應當由該超市分公司履行解除權,但分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卻停發(fā)了程某工資,該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
最關鍵的是,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但在本案中,該超市總公司未查明事實,也未形成分公司的初步意見,徑直由總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后再通知工會,因此程序違法,該超市解除與程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
一審判決,新疆某超市分公司支付程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400元,醫(yī)療費2456余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94328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47164元。
新疆某超市分公司不服,遂上訴。最終,八師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需要履行合法程序。(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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