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販毒、洗錢兩罪并罰 北京首例“自洗錢”案開庭
男子指使他人運送毒品并接收毒資,不僅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還可能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2年1月12日,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谷某販賣、運輸毒品、洗錢一案。據(jù)了解,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錢”案件。該案將擇日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稱,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間,谷某收取侯某(另案處理)17萬元用于購買毒品,指使陶某(另案處理)運送毒品。谷某為掩飾、隱瞞其向侯某販賣毒品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zhì),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幫助接收毒資,并通過銀行柜臺取現(xiàn)方式支取上述毒資17萬元。
2021年4月1日10時許,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將陶某查獲,從其身上繳獲白色可疑晶體四包(經(jīng)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計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谷某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谷某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谷某使用他人資金賬戶,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zh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nèi)存
“自洗錢”包括在洗錢罪行為方式內(nèi)
東城法院法官助理白宇介紹,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的來源與性質(zhì),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chǎn)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chǎn),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行為?!缎谭ㄐ拚福ㄊ唬穭h除原法條中的“明知是”“協(xié)助”等用語,將“自洗錢”也包括在洗錢罪行為方式之內(nèi)。因此,上游犯罪人自己實施的洗錢行為,即“自洗錢”,也成立洗錢罪。
本組文/本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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