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數據要素,需理解數據資源持有權基本內涵
作者:來小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指出,我國要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然而,現行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就數據資源持有權給出明確解釋,如何正確理解數據資源持有權基本內涵,不僅涉及數據產權運行機制中權利分置的基本構建,而且會影響到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的建設,乃至對數字經濟的整體發(fā)展帶來一定影響。
法律上的持有權不等同于占有權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占有和持有的區(qū)別首先是法律部門歸屬上的不同。占有是民法上的一個基本概念,持有更多的是在刑法中經常出現的概念。雖然民法上的占有和刑法上的持有都強調行為人對物的事實支配或控制,但兩者的法律意義存在很大不同。持有強調人對物的實際直接支配或控制,強調純粹的空間關系。持有不存在法律上的繼承或轉移,而占有是可以轉移和繼承的。這些都意味著法律上的持有權并不等同于占有權。即使是民商法和刑法都在使用“持有”,且都強調行為人對物的事實支配或控制,但亦可體現出刑法上的“持有”更多的是規(guī)制“持有”行為;而民商法上的“持有”更多的是強調權益歸屬。當然,“持有權”更不同于“所有權”。所有權是一項獨立的完全物權,而持有權則是事實性的、不依賴于所有權源的、對某種物(包括有形或無形)通過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有意識地控制或支配。正如數據產權制度權利分置構建中我們采用了數據資源持有權而非數據資源所有權。
可作為數據資源的數據應具有四種特性
資源的概念來源于經濟科學,一般是指一切可被人類開發(fā)和利用的物質、能量和信息的總稱。數據資源實質是指可供人類利用并產生效益的一切記錄信息的總稱,并屬于一種社會資源。資源是動態(tài)的,數據資源是人類從工業(yè)社會進入信息社會的產物。但數據資源并非單一數據,而是可利用或可能被利用的數據集合。作為數據資源的數據,應當具有一定的數量和可用的質量,才能夠滿足特定的用途。
數據資源作為新型資源,具有區(qū)別于傳統(tǒng)資源的特性:一是無形性。即非物質性和無形性使得數據資源被傳統(tǒng)物權所排斥,因而無法成為傳統(tǒng)物權的客體?;诖耍瑪祿Y源可以被他人近乎零成本、快速地、無次數限制地復制,可以跨越時空限制而為社會公眾所共享共用,且不會發(fā)生有形的損耗。二是可變性。即數據資源形成和流通的過程意味著數據資源總是處于變化之中。同時,數據流通過程中的每一個事物特征和活動狀態(tài)也都可能形成新的數據資源。此外,數據資源也會基于市場主體的不同需求,或者數據生命周期而發(fā)生相應變化。三是社會性。即傳統(tǒng)意義下的自然資源具有社會性,意味著自然資源參與到整個社會關系中,為全體人類所共享,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及消耗最終追求的都是社會福利的增加。而數據資源盡管也參與到了整個社會關系中,但數據資源的獲取、處理及利用總是與對數據資源有需求的社會主體密切相關,人類認識和掌握數據資源也是一個社會過程?;诖?,當討論數據資源歸屬時更多的是需要考慮數據資源的持有、使用和經營,而非所有。四是共享性。即數據資源在使用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一個人使用特定數據資源客觀上并不會妨礙另一個人使用相同的數據資源。因此,由于額外用戶使用它們的邊際成本為零,福利最優(yōu)的解決方案是免費授予對這些數據資源的一般訪問權限,在這個意義上,數據資源可以說是一種公共物品,其本質就是分享與流通。
保護數據資源持有權需處理好三個問題
由于數據資源的核心是其經濟價值,故當我們從法律層面確認和保護數據資源持有權時,在確保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的前提下,應當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以下問題:
一是正確界定數據資源持有者及權益歸屬。從數據資源的經濟屬性出發(fā),私益性數據資源包括個人性數據資源和企業(yè)性數據資源,持有者可以享有數據資源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但依法應予公開的數據資源則例外。公共性數據資源主要是指國家或政府及其委托機構進行管理的數據資源,該類數據資源持有者在特定國家或地域范圍內,無排他性和競爭性,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yè)都可以共享相應權益。至于準公共性數據資源,如公共事業(yè)類數據資源,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其持有者與其他第三方可基于合同約定依法享有相應權益。
二是正確界定數據資源持有者權利的邊界。從立法學視角,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應就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具體權能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尤其應當明確數據資源持有權的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的具體內容,以便于數據資源持有者能夠正確理解和行使這一權利。從法解釋學視角,建議司法機關首先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實踐中的一些糾紛案已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產品及數據權屬判斷與分類保護問題。在法律尚未明確數據資源持有權的情形下,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發(fā)布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具體認定要素,以統(tǒng)一數據資源持有權的判定標準。
三是依法保護數據資源持有者合法權益。建議由國家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就數據資源進行分類分級,依法確認數據資源持有者持有數據資源的范圍,并依法保護數據資源持有者合法權益。任何采用非法手段獲取數據資源并給數據資源持有者造成某種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在依法促進數據資源開放、利用和流通,且依法保護數據資源持有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禁止或者限制數據持有者壟斷數據資源,盡可能消除數據壁壘,通過數據流通最大化地釋放數據價值,尤其是持有數據資源的大型互聯(lián)網平臺企業(yè),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同時,建立數據資源權益大小與數據資源持有者付出成本相適應的具體機制,并不斷豐富和完善數據資源持有權相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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