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促進共同富裕
作者:倪建偉(浙江省重點智庫中國政府監(jiān)管與公共政策研究院、浙大城市學院);左立國(浙江財經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浙江研究院)
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我國農民收入從集體經營分配的單一結構拓展為多種收入形式并存的多元結構,財產性收入成為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穩(wěn)定持續(xù)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是縮小城鄉(xiāng)收入差距、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接下來要深化改革,破解制約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的瓶頸。
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是縮小城鄉(xiāng)差距的關鍵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增長139.12%,高于城鎮(zhèn)居民的93.01%;城鄉(xiāng)居民收入比由2012年的3.1∶1降至2021年的2.5∶1,收入差距不斷縮小。近年來,受疫情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農民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貢獻率減弱,推動農民財產性持續(xù)增收是保持農民收入穩(wěn)定持續(xù)增長的現實選擇。
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是縮小城鄉(xiāng)差距的重點。我國農村居民收入在水平提升和差距縮小的同時,與城市居民收入存在明顯的來源結構差異。2021年,我國城市居民財產凈收入是農村居民的數倍,遠超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已成為破解城鄉(xiāng)收入差距亟待突破的重點。
農民財產性收入持續(xù)增長潛力巨大。當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存在絕對值低、占比少的問題。2021年我國農村居民財產凈收入為469元,僅占總收入的2.48%。與此同時,農村存在大量未被盤活和有效利用的資源,各類閑置資產,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關鍵財產并未完全釋放其價值,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存在巨大空間。
推進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正當其時。當前我國農民財產性收入增長迅速,勢頭迅猛。近五年,我國農村居民財產凈收入平均增速達11.54%,其中2021年增速達12.1%,遠超經營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隨著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的初步完成和新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辦法等一系列措施的出臺和落實,農民財產性收入必將得到進一步提高,推進農民財產性持續(xù)增收恰逢其時。
深化土地要素改革是財產性收入增加的核心
土地是農民生產生活的根本和關鍵,是農民最為重要的財富。當前限制農民財產性收入持續(xù)增收的主要癥結在于土地制度不夠健全,農民未能充分行使其土地和宅基地的權利。打通這一堵點的關鍵就在于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改革,讓農民手中的財產釋放出更大的價值。
第一,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一是構建動態(tài)的宅基地進退機制,通過探索宅基地用地指標置換等方式擴大宅基地資格權的利用渠道。二是充分發(fā)揮宅基地和農房權利的融資功能,試點推進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抵押貸款。三是推進閑置宅基地使用權的利用,引導農民通過租賃、委托、合作等方式盤活閑置宅基地和農房。
第二,健全完善土地征用機制。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市場化的征地補償機制,依照權屬的不同用途分類形成價格,使土地收入在政府、農村集體、農民個人之間形成均衡分配。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征地后失地農民的收入保障機制,探索補償費基金制度,在給予失地農民基本補償的基礎上按月發(fā)放補償金分紅,形成穩(wěn)定長效的收入機制。
第三,推動集體土地股權改革。重點是建立健全集體土地股份化運營機制,在將集體土地按股份量化至村民的基礎上,建立農民個人土地的入股機制。同時,保障農民土地股權的占有、退出、收益等權利,暢通村民持有股權的抵押、擔保途徑,保障農民集體資產的股份權利,形成土地股權的制度支撐。
發(fā)揮政府作用是實現財產性收入增長的有力保障
有為政府的有效作用,不僅在過去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過程中發(fā)揮主導作用,更需要在未來謀求鄉(xiāng)村振興和共同富裕中起到關鍵性作用,充分扮演好助力、賦能和護航的角色。
首先,建設統(tǒng)一市場,為增收助力。農村資源長期“沉睡”的重要原因是交易市場建設滯后,實現資源價值必須讓資源回歸市場。為此,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各層級多形式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體系建設,有序推進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等產權進入市場,規(guī)范交易制度,嚴格交易程序,建立統(tǒng)一的信息發(fā)布、價格生成、簽約執(zhí)行等全生命周期交易服務制度,實現農村各類資源向資產的轉變。
第二,優(yōu)化政策金融,為增收賦能。在發(fā)展農村政策性金融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建立多部門政策協調機制,建設多元化金融服務網絡體系。同時,積極探索財政金融聯動,引導商業(yè)機構提供多元金融產品,推動財政支持信貸擔保,撬動社會資本投入農村,穩(wěn)步提高農村融資水平。
第三,加強政府監(jiān)管,為增收護航。政府監(jiān)管不僅是對農村市場行為的規(guī)范,更是對處于相對后發(fā)的農民的保護。其重點領域包括:一是落實對宅基地和農房產權流通的審慎監(jiān)管,明晰權利交易范疇,規(guī)范農民產權的交易行為。二是強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防止非法侵占和處置集體資源,維護村民對集體財產的合法權益。三是加強對農村金融的監(jiān)管,明確地方政府監(jiān)管職責,強化地方政府風險處置能力,降低農民財產風險和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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