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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學術剽竊認定標準 構建合理評判程序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3-11-06 09:49: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資政場】

  作者:謝小瑤(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學術不端行為對學術研究秩序的危害眾所皆知。為有效治理學術不端,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環(huán)境,近年來有關部門從教育、預防、監(jiān)督與懲處等方面做了不懈努力,取得很大成效,尤其體現(xiàn)在懲處學術不端相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上。如中辦、國辦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教育部出臺《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不少高校也陸續(xù)出臺有關整頓學風的規(guī)定、辦法等。

  然而,與治理學術不端重要意義的“強”認知相比,當前認定學術不端的標準并不完全一致。以一些高校對于學術剽竊(學術不端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類型)的認定為例,歸結起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回避直接界定剽竊。在實踐中,有些人將剽竊視為一種“當然知識”進行使用,具體內涵則賴于判斷者自身的感知。第二,當前較為普遍的觀點是將剽竊歸結為“將他人或已存在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shù)據(jù)、調查結果等研究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chuàng),且不注明出處的行為”。這一定義看似較為合理,但其邊界并不清晰。第三,將研究者主張的觀點、蘊含的思想的連續(xù)性或近似性歸為所謂“自我剽竊”,并將其納入剽竊范疇。

  剽竊認定標準的不確定性,無疑會對其認定帶來困難,而這種困難又會對學術研究中所蘊含或追求的價值產生不良影響。首先是對學術創(chuàng)新的影響。創(chuàng)新是學術的靈魂,學術創(chuàng)新除來自作者本人的靈感和創(chuàng)造性思維外,許多時候賴于對前人既有觀點思想以及研究方法、路徑的長期體悟、反思、改造與突破。從這個意義上,一旦學術剽竊認定不客觀、不合理,就很可能對學術創(chuàng)新構成某種壓制。其次是對學術秩序的影響。隨著數(shù)字科技的發(fā)展,公眾利用各種媒介(或“委托”所謂“專業(yè)打假人”)揭露各種形式的學術剽竊行為屢見不鮮,這對遏制包括剽竊在內的學術不端發(fā)揮了一定功效。但是,在何謂剽竊及其認定標準等問題尚未達成共識的背景下,這種行為有可能會變?yōu)橐环N破壞學術秩序的工具。

  應如何認定剽竊?首先,應綜合考量學術成果原創(chuàng)性、知識的公共性及注釋規(guī)范清晰性三重判斷原則。在人文社科領域,研究者獨創(chuàng)性或原創(chuàng)性學術成果是學術創(chuàng)新的集中體現(xiàn),浸透著作者的獨特思考,耗費其大量心血,剽竊行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研究者人格和尊嚴的侵犯。具有獨創(chuàng)性或原創(chuàng)性的學術成果往往會引來不同觀點的爭執(zhí)、論辯,這些恰恰是學術發(fā)展的動力源泉。這意味著一些獨創(chuàng)性或原創(chuàng)性學術成果不可避免會進入知識的公共領域,形成“共識性知識”。對此,不應盲目地將后來研究者探討的某些觀點、想法歸入剽竊范圍。當然,后來研究者探索形成的理解、判斷、思想等,必須在讀者可接近之處澄清它們與獨創(chuàng)性研究成果之間各自差異以及自己的貢獻,而不只是簡單注明來源了之。

  其次,認定標準的類型化設置。從已往發(fā)生的剽竊事件來看,行為人采取的剽竊方式往往是隱秘、復雜的。比如,對他人的論點、觀點、結論等拆分或重組,或增加一些內容后使用;改變他人已發(fā)表文獻中數(shù)據(jù)原有的排列順序、將圖表轉換成文字表述,或將文字表述轉換成圖表,等等。對這些現(xiàn)象,簡單采取客觀或主觀判斷標準不免失之偏頗。就當下而言,一個恰當?shù)淖龇ㄊ?,通過區(qū)別剽竊的不同類型,設定相應的成立條件,以此作為判斷者的參照系。譬如,可將剽竊劃分為觀點、數(shù)據(jù)、圖像、研究(實驗)方法、文字表述、整體剽竊以及未發(fā)表成果等,針對每一類型可能出現(xiàn)的剽竊方式再進一步予以例示化規(guī)定。

  最后,構建合理的評判程序制度。良好的程序制度設計,是保障客觀、公正評判學術剽竊的前提。第一,進行同行評價。改變“外行評內行”的評價現(xiàn)狀,由相同專業(yè)、相同或相近研究領域的專家對涉嫌剽竊作品的真與偽作出辨別。第二,采取匿名評審。在評判過程中應就事論事,圍繞涉嫌剽竊作品本身展開,最大限度隱去作者的一切相關個人信息,保證評判專家不受“人情”與“偏見”的影響,從而作出盡可能公正的判斷。第三,完善表決程序。摒除目前以會審方式來評判學術剽竊的做法,由同行專家單獨實名出具意見,以投票形式作出判斷。第四,建立異議程序。對涉嫌學術剽竊的作品作出認定后,應給予作者提出異議的權利,允許本人對結論提出辯解,以此確保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更為審慎。

  《光明日報》(2023年11月04日 05版)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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