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遭遇“像素級抄襲”,是誰給了抄襲者勇氣?
【藝評】舞蹈“像素級抄襲”的勇氣是誰給的?
抄襲已經進入了一個新境界。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他們甚至發(fā)明了一個新詞來形容這種“境界”——像素級抄襲。
這說的是《只此青綠》被抄襲。近日,浙江電視臺少兒頻道視頻號發(fā)布的一條舞蹈節(jié)目《雙香徑》被質疑為抄襲《只此青綠》?!皫缀跏钦瞻幔?、動作元素幾乎99%相似”?!吨淮饲嗑G》編導周莉亞稱。為此,她在發(fā)布方視頻號留言提出了質疑,但不到30分鐘就被刪除、拉黑。
相比同期汽車品牌奧迪的廣告片《人生小滿》幾乎一字不落地抄襲“北大滿哥”的文案而迅速翻車后的道歉,《雙香徑》雖然與《只此青綠》在諸多方面高度相似,但發(fā)布方第一時間不僅沒有道歉,反而選擇了對維權者刪除、拉黑。
是誰給了他們勇氣?
這不是周莉亞第一次遭遇抄襲。她與《只此青綠》另一位編導韓真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她們編導的舞劇《永不消逝的電波》“漁光曲”片段、《杜甫》“麗人行”,此前也頻頻被抄襲。但是,“很多時候沒有辦法、沒有途徑去維權,這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情,過了也就過了”。
實際上,和文學、音樂等領域的抄襲相比,舞蹈作品的抄襲認定,面臨著難題。
早在2006年,國內發(fā)生了首例舞蹈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案件審理中,法院首次確立了判斷舞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法律標準。判決內容提到,“動作的比較應是兩個舞蹈連續(xù)性的可表達一定思想情感的完整動作的比較”,即非選擇畫面的靜止片段進行對比。
專業(yè)人士認為,舞蹈作品在“實質性相似”上的界定,有特有的難點。兩個獨立舞蹈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或抄襲,無論在法學界還是舞蹈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沒有一個判斷標準。而自2006年之后,至今也尚無另一起類似的案件。
法律上的認定難,或許就是抄襲者勇氣的來源。
不過,由于此次事件迅速引發(fā)關注,多位業(yè)內專家對媒體發(fā)表了自己的觀點:《雙香徑》涉嫌侵權。
“只從已有的新聞報道截圖來看,《只此青綠》與《雙香徑》這兩個作品的舞蹈動作、服飾造型確實是高度相似,符合侵權行為的特征”。全國政協(xié)委員、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劉紅宇表示,判定舞蹈作品是否抄襲,并非只是參考單純的某一個動作和服飾,構成舞蹈作品的一系列連貫動作、隊形變化、舞美、燈光、道具等要素都是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也都是考察是否侵權的要素。
《只此青綠》的出品方中國東方演藝集團也為此發(fā)表聲明,本著“舊賬新賬一起算”的態(tài)度,態(tài)度堅決地要進行維權。
在輿論的口誅筆伐,版權方拿起法律武器準備“動真格”的態(tài)度之下,《雙香徑》的發(fā)布方不再“嘴硬”,迅速刪除了“作品”。
在輿論和法律的雙重重擊下,抄襲者吃癟了——這不得不讓人感嘆,靠“自律”來約束侵權行為還遠遠不夠,希望此事之后,有更多人能不畏難,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原創(chuàng)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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